可是为什么会这样?Kornstein在《KILL ALL THE LAWYERS?》分析莎士比亚作品中的律师,那是对维多利亚时代奸诈的律师形象的憎恶。[3]在今天的中国,没有人愿意做刑事辩护,对于这个行当来说,是否也意味着一种“要杀死所有律师”的暗示和征兆?只是,这样一种情境的出现是自杀还是他杀?如果是自杀,那么律师为什么会主动或者不得不自绝于此道呢?如果是他杀,这种外力又是什么呢?
[1] [英]莎士比亚:《亨利六世》,朱生豪译,收《莎士比亚全集》(九),人民文学出版社1978年版。
[2] 参见林正:《我反对??克莱伦斯?丹诺在被告席上》,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
[3] Daniel J. Kornstein, KILL ALL THE LAWYERS,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4] 王丽:《律师刑事责任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7-102页。
[5] [德]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64页。
[6] 参见贺卫方:“异哉所谓检察官起立问题者”,收《法边馀墨》,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7页。当然,现在也有脾气大的律师,据悉在“北海交警诉《南方周末》”一案中,代表《南方周末》的郭律师对法庭要求律师起立发言的做法提出抗议,并退出法庭。见贺卫方:“被告席上的传媒”,收《具体法治》,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24页。不过,这毕竟是民事代理,我估计一般的刑辩律师是不敢有这么强硬的态度的,除非他/她以后不想在当地做了。
[7] 张毅、刘松山:“刑事审判中的角色不能平衡”,《法制日报》1994年5月12日。
[8] 贺卫方:“对抗制与中国法官”,收《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5页。
[9] 贺卫方:“对抗制与中国法官”,收《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8页。
[10]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05页。
[11] Max?Weber, Economy and Society: An Outline of Interpretive Sociology, Vol:2, eds by Guenther Roth & Claus Wittich, Univ of California Press, 1978, pp. 765-780.
[12] T S Parsons, A Sociology Look at the Legal Profession, in “Essays in Sociological Theory”, 1954, p. 384.
[13] [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6页。
[14] [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63-264页。
[15] [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66页。
[16] [日]东京第二律师协会:《各国律师制度》,朱育璜等译,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第48页。
[17] [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45页。
[18] [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46页。
[19] 参见Kucherov, The Organs of Soviet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Their History and Operation, 1970, p. 506, p. 553, p. 559; Pfeifer, Justice in Moscow, 1964, p. 246, p. 255.
[20] 见北京大学法学院工作论文。
[21]《涅盘经?金刚身品》
[22]《唐元典?祠部郎中》
[23] 石毅主编:《中外律师制度综观》,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24] 石毅主编:《中外律师制度综观》,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第17页。
[25] 转引自胡喜盈、端木正阳:“不敢替刑事犯罪嫌疑人辩护的中国律师”,《中国律师》2002年第7期。
[26] 王丽:《律师刑事责任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6页。
[27] Lawson, Further Reflexions on Codification, in : Lawson, selected Essays Ⅱ : Comparison, 1977, p. 96.
[28] Nigel P. Gravells, “Academic Legal Education and Vocational Legal training”, 收郭成伟、宋英辉主编:《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29] 英国历史上自始自终活跃的律师学院有四所,即林肯律师学院(Lincoln’s Inn)格雷律师学院(Grey’s Inn)、内殿律师学院(Inner Temple)和中殿律师学院(Middle Temple)。它们成为垄断性的律师和法官培训机关。
[30] 孙晓楼:《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7页。
[31] 孙晓楼:《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3页。
[32] 孙晓楼:《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3-34页。
[33] [日]饭岛登雄:“英美法与律师制度”,收《世界各国律师制度的历史与现状》,张光博等编校,吉林省法学会内部资料。
[34] [美]罗伯特?戈登:《律师独立论》,周潞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35] 清华大学法学院和上海的高校联合聘请京、沪两地的著名律师为法学院的客座教授,向学生讲授法律实践中的知识和问题,我认为这是一种对于法学教育模式有益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