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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离奇撤诉 律师称遭暗算
北青网 2008-09-08 09:42:38.0 齐雁冰
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第一案庭审生变--
作为“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第一案”,投资者陈宁丰诉天山股份(000877)原副总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纠纷案件戏剧性的开场远在众人的意料之外:原告陈宁丰“阵前倒戈”,在未与其代理律师沟通的情况下提出撤诉。开庭当天,这份陈宁丰本人签字、由被告陈建良的律师事务所送交法院的《撤诉申请》,曲曲折折地由审判长递送至原告律师手中。
陈宁丰的蹊跷撤诉,使得具有标本意义的“内幕交易赔偿”首案,可能演变成一例普普通通的合同纠纷案。昨天,陈宁丰的代理律师、上海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对本报表示,如果陈宁丰一意孤行,他一定会跟自己的原告打一场官司,对陈的“违约行为”提起诉讼。
■庭审上演戏剧性一幕,原告委托被告律师撤诉
9月5日,“内幕交易赔偿”首案终于在南京中院开庭。据了解,尽管是公开审理,但近10家媒体记者无一被允许进入旁听。而此次开庭,原告陈宁丰、被告陈建良及被告代理律师均未出庭。原告律师宋一欣,成了出席庭审的诉讼唯一一方。
宋一欣告诉记者,当日上午9时,这一案件就是在原告、被告及被告代理人均缺席的情况下完成了全部庭审程序。更令他意想不到的是,在短暂的法庭调查结束后,审判长向他当庭出示了由原告陈宁丰签字的《撤诉申请书》--“本人陈宁丰现自愿撤回对陈建良的起诉,请予同意”。落款日期为2008年8月15日。值得一提的是,该《撤诉申请书》并非是陈宁丰本人递交法院,而是由本案被告的律师、江苏无锡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范凯洲的助理高学文代为送交给法院的,送达时间是9月3日下午4点30分。
对此,宋一欣感到吃惊,并直陈“遭到暗算”。他昨天对记者表示,开庭前曾一直联系陈宁丰,可对方没有任何回应。但在9月5日,陈宁丰主动致电宋一欣,对撤诉表示歉意,但不肯说撤诉的原因。
宋一欣称,由于陈宁丰与他签订的是“风险代理合同”:即在结案前,有关诉讼的一切费用均由律师事务所先行支付。宋一欣当庭提出,他是陈宁丰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已与陈签订了《风险代理协议》,且协议中约定“原告不得任意解除合同或与被告擅自和解”等条款,因此,他作为利益相关人,请求法院驳回陈宁丰的撤诉申请。宋一欣同时表示,如果法院一旦裁决本案撤诉,他将不得不跟自己的原告打一场官司,将对陈宁丰的“违约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其根据《聘请律师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即承担原告代理人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及双倍承担诉讼获益的违约责任。据他估计,起诉金额在30000元左右。
■内幕交易与散户投资亏损有无因果成论战焦点
尽管可能是两位代理律师最不愿看到的,但在这起证券纠纷案或将演变成合同纠纷案的同时,却也引起了两位律师关于这一案件本身的论战。
昨天,记者打通被告代理律师范凯洲的电话。范凯洲对记者强调,本案原告已经自愿撤诉,因此案件自然终结。对于“原告委托本律师方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是否需要向本律师出具委托书”,范凯洲解释,原告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是无需签订委托书的。而宋一欣则坚称,到目前为止,法院并未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作出裁定。在法院作出裁决之前,该案件并未“撤诉”。
范凯洲昨天凌晨在其博客中发表数千字文章,对其所代理的案件发表看法,并披露陈宁丰撤诉的原因:“我亲赴广州,与原告陈某进行了联系交流。陈某告知了其起诉的缘由等,并陈述其涉争出卖股票并非是受到陈建良及当时股价的影响而是资金原因,我也坦诚地向其陈述了陈建良先生的为人、证监会处罚等情况。经过沟通,陈某表示自愿撤诉,并自书了《撤诉申请书》及委托我向法庭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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