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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司法局享有对律师行政处罚权
中山网  2008-09-05 10:10:23.0  江泽丰 丘源源 黄薇 
 
  

昨日,记者从市司法局获悉,该局已获司法部批复,日后在对我市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违法行为查处问题上,可以享有“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同样的行政处罚权。市司法局以文件形式,将这一批复印发给全市37家律师事务所。







  据市司法局公律科负责人介绍,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法》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对违法律师、律师事务所行使行政处罚权。由于我市和东莞都属不设市辖区的地级市,遇到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出现违法违纪情况,只能经省司法厅委托,行使调查和取证权,然后向省司法厅提出相应的处罚建议,最后由省司法厅作出处罚决定。“以往这样,从直接管理的角度上来说,职能部门的管理手段不完善,缺乏权威。”该负责人还说,由于省司法厅与市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隔了一个层次,处罚工作开展也相对比较麻烦,处罚决定的执行也较难落实。

  新修订后的《律师法》于今年6月1日施行,但该法仍未对不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能否行使行政处罚权作出明确规定。为了明确这两个地级市对律师管理的职权问题,省司法厅今年6月专门向司法部提出书面请示。近日司法部经研究并在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批复,东莞、中山两市司法局均可以享有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同样的行政处罚权,同时,可以行使《律师法》赋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其他律师工作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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