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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律师呼吁以公开博弈祛除立法弊端
新京报 2008-09-05 09:19:11.0 江渚上
扭转封闭性部门立法之弊,必须遵从立法特有规律,使制定法律这项结晶民意的公共决策过程,回归民意机关的旗下,达到立法者保持相对超然、立法过程开放兼容、立法结果公平公正。
商务部条法司巡视员郭京毅因涉嫌受贿,已被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查多日。据称,郭京毅在商务部任职20余年,一直参与和负责外资法律、投资法律的制定及修改。如果涉嫌罪名查证属实,这可能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起在法律制定过程中的官员受贿案件。(据《21世纪经济报道》)
郭京毅的落马是否与参与制定法规时受贿有关,有待权威部门的结论公布。但是,需要说明的是,不革除封闭式“部门立法”之弊,就存在着法规制定者与腐败相关联的空间。
长期以来,我国的行政立法在法律总体规模和数量方面占有绝对比例。不仅如此,即使是全国人大保留的立法方面,提出项目、拟订草案等“法律形成胚胎”过程,往往也由行政部门主导完成。这样一来,基于行政机关的性质和工作习惯,其立法过程难免带有行政管理色彩,立法应有的广泛征求民意、利益各方反复博弈等内在要求,难以获得充分展开的机会和空间,既造成草案内容封闭性,也导致近年来广受诟病的部门利益法制化。而在部门利益法制化过程中,实际操作者的个人不法利益也容易“暗渡陈仓”。
法律说到底是一种利益布局,立法无非是对利益布局作出安排和调整。随着法治成为社会的主要规则,各方基于立法进行台前幕后的角逐,将变得越来越常见。通过正当的手段、正当的运作,使己方的既得和未来利益固化在法律文本中,难免成为牵动各方利害关系的社会常态。
前段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立法草案“一般公开”,让民众可以及时参与到立法程序中来,无疑大大加强了立法的民主性。
因此,扭转封闭性部门立法之弊,必须遵从立法特有规律,使制定法律这项结晶民意的公共决策过程,回归民意机关的旗下,达到立法者保持相对超然、立法过程开放兼容、立法结果公平公正。为此,一方面,必须突出全国人大的立法职能,使集中精力地制定、修改、完善和充实好法律,作为其主要的工作内容。另一方面,提出立法项目、编制立法规划、拟订法律草案、征求社会意见等,应由全国人大基于法律体系和社会现状的需求,作出统筹安排。
在立法技术上,法律文本的具体内容,应当尽可能详尽,最大限度减少授权立法,避免上位法律“只定原则、大而无当”,致使具体权利义务的实质设定权向下沉积到行政部门手中。同时,在立法方式上,不论立法主导者身在何种机构,既然从事立法,就都必须服从立法特有规律,从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开始,全程听取公众和专家意见,使法案的各利害攸关方能够通过稳定、正常的渠道和平台,得以公开、透明、充分地表达声音和利益关切,并于彼此之间展开正大光明的博弈,使法律这一具有最强公共属性的事物,能够真正成为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保障民利的公共产品。这样,亦有助于避免立法腐败的产生。
(北京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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