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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换出庭律师 律师事务所违约担责
新华网 2008-09-04 10:01:10.0 徐坚
因接受委托的一家律师事务所未按协议约定指派律师出庭,委托人一怒之下以这家律师事务所擅自更换出庭人员致其败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法院日前审结了这起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律师事务所向原告返还已经收取的律师代理费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因认为隆林县某医院的医疗行为造成原告许某脑性瘫痪,2005年7月,许某之父与一家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被告指派林律师和伍律师担任其与隆林县某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的第一审诉讼代理人,律师代理费为7000元。合同签订后,许某之父向被告交纳了共计4000元的律师代理费。
2006年3月7日,百色市中院对这一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林律师、伍律师均未出庭参加诉讼,而由被告的实习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同年11月28日,百色市中院作出判决,以隆林县某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医疗行为与许某的脑性瘫痪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许某的诉讼请求。许某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3月30日,判决驳回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2007年8月,许某之父以被告未按约定指派林律师、伍律师代理诉讼,被告的违约行为致其败诉为由,向广西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投诉。2008年3月6日,广西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作出行业处分决定书,认定某律师事务所林律师接受委托后,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出庭参加诉讼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决定给予林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此后,因原、被告协商退款事宜未果,2008年4月28日,原告向南宁市青秀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许某之父与被告某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内容未悖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向被告交纳了4000元律师代理费,被告未按约定指派林律师、伍律师参加诉讼,未与委托人再行协议即另行安排实习人员文某出庭参加诉讼,被告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律师事务所应退还原告许某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赔偿原告交通费损失人民币480元,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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