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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高级研修班通知
 2008-09-27 13:17:20.0   
 
  
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
关于举办“破产管理人制度与破产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高级研修班”的通知


一、背景资料:
  破产法是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部重要民商事法律,在我国整个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新的破产法对破产程序与实体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与旧的破产法相比有许多重大调整。同时,破产法创设了一些新的制度,比如引入重整制度、惩治破产欺诈、强化破产责任、规定金融破产等,而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莫过于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专设一章对管理人有关内容做了概括规定,内容涉及管理人的指定、组成、资格、报酬、职权、责任等方面。
  
  新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又制定了相关司法解释。广大有志于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专业人员已经在操作某些项目,操作过程中遇到了一些疑难问题。为帮助大家全面准确地理解破产法中关于管理人制度的规定,共同探讨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中的操作实务与疑难问题,积极开拓破产法律业务,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破产管理人制度与破产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高级研修班”。 本次会议由北京众企和生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承办。诚邀各界有识之士参加研修班活动。

二、时间和地点:
  时 间:2008年10月17日至19日(10月16日报到)
  地 点:北京(具体场所另行通知)

三、参加对象:
  各类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拍卖公司等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伙人以及相关专业人员;各类金融机构和大中型企业负责清算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各级人民法院从事破产案件审判的法官;各级政府国资、财政、税务、工商等主管部门的官员;各地从事破产法教学与科研的专业人员。

四、研讨内容:
  第一讲:《企业破产法》串讲及实务疑难问题研究
  第二讲:破产管理人指定及报酬确定、公司清算制度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第三讲:破产案件受理的最新规定、关联企业破产、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研究
  第四讲:破产程序中的财务会计问题
  第五讲:破产重整与和解
  第六讲:破产管理人实务操作及破产文书的制作
  (讲课时间三天加一晚)

五、拟邀主讲人:
  王欣新 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中国破产法论坛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
  李曙光 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钱晓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
  刘 敏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高级法官、法学博士。
  聂 昶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总经理。
  尹正友 中国破产法论坛执行副主任,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以上专家均已接受邀请,若有调整请以具体报到通知为准。)

六、报名办法:
  1.请参加者填写报名表(回执)并传真至会务组。会务组收到回执后将提前发送《报到通知》,告知报到的具体安排事项。
  2.学费1980元/人(包括讲课费、资料费),食宿统一安排,费用另交。
  3.研讨班以专家讲解热点、难点问题为主,并安排现场讨论、交流。欢迎提交与研讨内容有关的疑难问题与典型案例。
  4.本通知发送范围有限,欢迎地方法院、政府主管部门和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协助组织相关单位的人员参加学习。
  5.金秋十月,北京会议众多。由于场地和名额有限,请务必提前报名,额满为止。

七、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第三极大厦1603 邮编:100080
  电 话:010-62680923
  传 真:010-62680063 联系人:林一英13260015711 刘晓杰13910043412
  电子信箱:pochanfaluntan@gmail.com 或 pochanfaluntan@yahoo.cn

附件:报名表

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
二○○八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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