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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是对《共产党宣言》的误读
zhaoxiaoluo [ zhaoxl ] 于 2008-09-26 09:46:10.0 发表在[ 评论 ]
近来,“律师是统治阶级的工具”的论调又再次袭扰律师界。为了论证资本主义社会的律师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实现资产阶级法制的重要工具,一些人还援引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的一段话,即“资产阶级抹去了一切向来受人们尊崇和令人敬畏的职业灵光,它把医生、律师、教士、诗人和学生变成了它出钱招雇和雇佣的奴仆”。遗憾的是,《共产党宣言》中的这段话并不能得出“律师是统治阶级的工具”的结论,这一结论是对《共产党宣言》的误读。
《共产党宣言》(下称《宣言》)共有12个中译版本。我不曾读过这么多个版本,但是,《宣言》中关于律师的这段话,我所看到的至少有三个中译版本。它们之间的差异主要是在段落最后所使用的那组词汇上。一是前面所引用的那个版本,用的是“变成了它出钱招雇和雇佣的奴仆”。据查,这是1954年莫斯科外国文书籍出版局出版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选》的版本。二是1958年人民出版社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的版本,其中《宣言》是由唯真同志最后定稿,用的是“变成了受它雇佣的仆役”。三是1997年人民出版社的版本,用的是“变成了它出钱招雇的雇佣劳动者”。我们不是马克思、恩格斯著作的专门研究人员,也不精通德文、俄文,无法再去考研原文。仅就字面含义来看,“奴仆”、“仆役”和“雇佣劳动者”有些不同,但差距并不很大。“奴仆”和“仆役”一般是对在主人家从事贱役者的通称,他们要为主人服务,具有浓重的封建社会的色彩。而“雇佣劳动者”则是指因丧失生产资料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现代无产者,亦称工资劳动者。在《宣言》的这一部分中,马克思、恩格斯的主要目的是揭示资产阶级的历史作用。因此,从前后段落的关系上看,在这里使用“雇佣劳动者”似乎更为贴切。大概正是这个原因,《宣言》的最新版本,即1997年8月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宣言》新译文单行本,用的就是“出钱招雇的雇佣劳动者”。因此,我们将以这一版本做为进一步研究的对象。
1997年版的《宣言》中的原文是“资产阶级抹去了一切向来受人们尊崇和令人敬畏的职业的灵光。它把医生、律师、教士、诗人和学者变成了它出钱招雇的雇佣劳动者。”细细咀嚼这段话以及前后段落,我们可以看到:这一段话,马克思、恩格斯的目的是在揭示资产阶级的进步作用。打开《宣言》,在这段话的前面一个段落,上面类似标题似的单列了一行,写到:“资产阶级在历史曾经起过非常革命的作用”。接着,《宣言》用了若干段落来叙述这一观点,而关于律师的那段话正是其中的一个段落。在这一段落中,《宣言》重点是讲了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关系已经渗透到了包括律师在内的所谓比较高尚的职业。历史地看,资本主义社会的雇佣劳动关系有着一定的进步意义。雇佣劳动关系的基础是劳动力转化为商品。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成为商品,任何人都可以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商品。劳动力占有者要把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他就必须能够支配它,从而是自己劳动能力、自己人身自由的所有着。劳动力所有者与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相遇,彼此作为身份平等的商品占有者发生关系,所不同的一个是买者,一个是卖者,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主体。在达成契约之后,买者就是雇佣者,而卖者就是被雇佣者,两者之间就形成了雇佣劳动关系。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相对于封建社会的人身依附关系来说,雇佣劳动关系有着一定的进步意义。
对于准确理解《宣言》这段涉及律师的段落,我们还可以借鉴马克思的遗稿《工资》。马克思、恩格斯撰写《宣言》是在1847年12月到1848年1月。就在同一时期,马克思还写了一篇著作《工资》。尽管该文当时并未发表,属于遗稿,但是,由于该稿写作时间与《宣言》相同,因此,对于准确理解《宣言》有着重要意义。《工资》指出:“一切所谓最高尚的劳动??脑力劳动、艺术劳动等都变成了交易对象,并因此失去了从前的荣誉。全体牧师、医生、律师等,从而宗教、法学等,都只是根据他们的商业价值来估价了,这是多么巨大的进步呵。”令人惊讶的是《工资》中的这段话与《宣言》中的那段话是如此的相似。《工资》中对于所谓高尚的劳动变成商品所给予的赞许,为我们进一步理解《宣言》中关于律师的那段话提供了最好的注解。这就是:律师服务“变成了交易对象”,“都只是根据他们的商业价值来估价了”,“这是多么巨大的进步呵。”因此,如果不是从这一思想脉络来理解《宣言》这段话的含义,而是牵强附会地引申出什么“律师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的结论,都是对《宣言》原意的歪曲。
还需要指出,即使试图从《宣言》的这段话中引申出什么“律师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的结论,也还需要再回答两个问题。
第一、在《宣言》的那段话中与律师排列在一起的医生、教士、诗人和学者是否也是资产阶级统治的工具?如果依照谁“出钱招雇”就成为谁的工具的逻辑,那么还需要设问:无产阶级是资产阶级最具典型意义的“出钱招雇”的“雇佣劳动者”,难道无产阶级也是资产阶级统治的工具吗?这岂不有点荒唐?雇佣关系仅仅是经济关系而已,硬把这种经济关系解释为阶级统治的工具是驴唇不对马嘴。
第二、《宣言》的那段话是否排斥了其它阶级、阶层、社会团体或个人“出钱招雇”律师?回答应当是否定的。在资本主义社会,律师服务是一种以服务形态存在的商品。马克思在《剩余价值论》中对此做了充分的阐述。任何人需要律师服务,都可以到市场上购买。这样,律师与购买者之间就形成了雇佣关系,购买者成为了雇佣者,律师就成为购买者“出钱招雇”的“雇佣劳动者”。在某种意义上讲,律师作为被雇佣者就是为雇佣者服务,是雇佣者为实现某种目的工具。但是,律师作为被雇佣者,今天可以被资产阶级雇佣,明天也可以被中产阶级、小资产阶级雇佣,而后天甚至可以被无产阶级雇佣。这样,律师就成为了所有“出钱招雇”律师的雇佣者的工具。因此,律师不是社会某个特定阶级的专门工具,而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工具。那种认为“律师是统治阶级的工具”的观点显然也是站不住的。
翻开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律师从来就不是某个特定阶级的工具。律师起源于中世纪。著名学者泰格•利维在《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一书中,对那时的律师状况做了记载和说明。他描述说,在封建社会,由于专业训练而养成的保守与中立,以及由于实际利益需要,一方面,律师要为封建领主、王侯服务;另一方面,律师也要为以商人为代表的新兴阶级服务,甚至出现过“为穷人效劳的非凡律师,被人尊为圣徒以颂扬其独特。”在马克思、恩格斯所处的年代,律师尽管是资产阶级“出钱招雇”的“雇佣劳动者”,但是,律师也为无产阶级的革命斗争服务。恩格斯曾经肯定地说,律师中也有共产主义运动的支持者。马克思不仅与多位律师比肩共同领导社会进步组织,同时,马克思还聘请了几位律师为其出庭辩护,维护他的法律权利。在我国解放前,律师也是如此。那时,律师有为官僚、买办和地主服务的,也有为工农革命奋斗的。耳熟能详的有董必武、沈钧儒、史良、章士钊、沙千里等。在这些律师中,施洋、潘大道等律师为革命事业甚至献出了宝贵生命。在发生“七君子”事件之后,上海就有21位著名律师组成“律师团”自愿为他们义务辩护,为保障“爱国无罪”而斗争。在被谁雇佣、在为谁服务的问题上,正如泰格利维所说的那样“比律师更为矛盾的人物,几乎是找不到的。”这再一次说明,律师是经济人,谁需要律师,律师就可以为谁服务;谁聘请律师,律师就成为谁的工具。律师服务的社会性、广泛性,决定律师绝不是某个阶级、阶层、团体或个人的专有工具,律师是社会全体成员包括不同民族、性别、财富、语言、文化、宗教信仰、政治派别的法律工具。
应当指出,这种“律师是统治阶级的工具”的说法并不是什么新东西,它来自于50年代反右斗争时期。当时,在批判右倾思想时,许多人主张:“律师组织是无产阶级专政武器的一个组成部分”,“律师制度是阶级专政工具”。在这种思想影响下,提出“应当批判辩护人的‘有利被告论’”,“彻底批判人民律师工作中的资产阶级思想”;认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社会主义的利益永远是高于一切的,被告人的权益必须放在适当的地位”,“要克服律师工作中的右倾错误,关键在于克服资产阶级的超阶级、超政治的观点”,等等。令人痛心的是,没过多久,律师制度就在批判声中夭折。历史告诉我们,“律师是统治阶级的工具”的说法是错误的,它对律师制度具有致命的危害。值得深思的是,时隔50年之后,难道我们还要重拾“律师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这一历史垃圾吗?
《共产党宣言》是马克思、恩格斯的最具有代表性的著作,被称为共产主义运动的指南。不管是否赞同《宣言》,我们都必须以严谨和科学的态度来解读。那种望文生义、牵强附会的解释,都是对《宣言》的歪曲。这种形而上学和实用主义的学风要不得!在强调加强以马克思主义指导律师工作的时候,端正学风应当成为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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