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简体 | 中文繁体 | English |
       
首页 | 新闻 | 理论 | 司考 | 原创 | 培训 | 书店 | 搜索 | 公民与法 | 协会概况 | 律师聘请 | 人才交流 | 论坛 | 调查 | 下载 | 杂志社
               
 
内页 >>> 新闻 >>> 首页

欠学费扣毕业证 学校做法合理吗
中国交通广播网  2008-09-25 12:23:50.0   
 
  

  核心提示

  “工作本来就很难找,何况没有拿到毕业证,我们都不知道怎么办?”今年从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简称南昌师专)毕业的小旋和小英,是该校学前教育专业的两名学生。由于家里贫困,拖欠了学校的学费,她们至今未拿到大专毕业证书。但学校承诺,只要及时将学费补上,学校会立即发给她们毕业证。

  小旋和小英认为,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完成学业,学校就应颁发毕业证书,而不能以欠学费为由扣发毕业证。她们表示将通过诉讼的途径讨要毕业证,等拿到毕业证后,她们将努力工作,早日归还拖欠学校的学费。

  学生:欠学费被扣发毕业证

  2008年7月,南昌师专08届毕业生顺利毕业了,可领毕业证的日子,却让两个女生很伤心。班主任告诉她们:“未交清学费的同学的毕业证,暂时不能发。”

  小旋和小英因分别拖欠学校学费3100元和2000元,未能如愿领取毕业证。

  小旋告诉记者,她家是城镇低保户,父亲和哥哥均身患慢性病,全家仅靠母亲一个人的工作收入来维持生计。






  小旋说,最后一学期开学前,她患了突发急性阑尾炎,将原本筹来的学费花在治病上了。开学后,她只交了1000元,和往年一年,她向学校递交了缓交3100元学费的申请。但直到毕业,这笔学费仍然没有着落。而在开学后,她获得了国家一等助学金3000元,也因为没有交清学费,这笔国家助学金至今被学校扣着。

  “学校对外宣称,每年拿出30万资金用于贫困学生的困难补助和学杂费的减免,但事实上,我未获得过减免。”小英说,她是农村人,由于家里债台高筑,无法付清学费。她和小旋曾多次向学校申请减免学杂费,村委会和乡政府都为她开具了特困家庭的证明,但免交学杂费的申请交上去都没有音讯。

  “毕业证对我们真的很重要,用人单位都要求出示学历证书。”面对记者,小旋和小英还表示,她们希望拿到毕业证后,尽快找到工作,努力赚钱早日还清拖欠的学费。

  学校:缴清学费就颁发毕业证

  “高等学校欠学费的现象很普遍,我们学校已被拖欠了100多万元。”南昌师专分管学生工作的毛校长向记者介绍,为确保贫困学生上学的问题,南昌师专采取了申请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和勤工助学的补助方式,身患重病或家里有亲人身患重病的特别困难学生,才有可能获得减免学杂费。其他贫困学生只能申请国家助学金、奖学金或参与学校的勤工俭学助学等。

  “未缴清学费的学生,不能完整地注册学籍,也就无法从教育厅拿到毕业证颁发给学生。”毛校长说,目前,学校仍保留她们的学籍,只要将学费交清,就能拿到毕业证。

  对于如何保障无法领取毕业证的学生就业问题,毛校长表示,可由学校出具学历证明,证明学生已经毕业。学生可拿此学历证明找工作。小旋曾获得2007年国家一等助学金3000元,可用助学金充抵学费,学校可为其办理毕业证。

  教育厅高教处:学生达到毕业条件,学校应发毕业证

  关于高校毕业证颁发的程序,江西省教育厅高教处处长郭兰英表示,根据《高等教育法》和《学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修业年限届满、考试合格的,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学校应当发放毕业证书。而在颁发毕业证前,教育厅会对毕业生的毕业资格进行审查,但主要是审查毕业生录取时,是否符合招生政策等,每学期的学籍注册并不在审核范围内。因此,南昌师专所称“学生欠费未注册学籍,教育厅未发毕业证”的说法不正确。

  律师:拒发毕业证缺乏法律依据

  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张华宝律师认为,《高等教育法》第54条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应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因此,依法缴纳学费是学生的法定义务。同时,《高等教育法》第20条规定:“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可见,颁发毕业证书的前提性条件是修业年限和学业成绩,并不以缴清学费为条件。高等学校给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是其法定义务。学生欠费和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学校以学生欠学费为由拒绝颁发毕业证书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学生可以起诉学校要求发给毕业证书,学校也可以向法院起诉欠学费的学生要求缴纳学费。
 
 
相关连接
暂无相关文章
 
 
 
 
 
::热点文章::
 
 
 
 

| 网站简介 |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服务业务 | 招聘信息 | 联系方式 |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专题专栏资料,均为中国律师网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Copyright © 2004-2005 www.ACLA.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制作单位:法明网络
中国律师网业务信箱: 联系电话:010-64010507 传真:64049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