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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迟交付房屋应承担责任
扬子晚报  2008-09-24 12:20:02.0  梅建明 
 
  

  天空之都的业主金先生于2004年3月1日跟东渡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契约》,《契约》中约定,应于2006年12月31日交付房屋。然而,在未取得大厦整体消防验收合格报告的情况下,东渡房地产开发公司就于2007年1月17日通知金先生等人收房。金先生验房时发现自己所购的位于28楼的房屋存在着诸多质量问题,当即提出要求整改,并声明拒绝收房。金先生称,后来,他通过部分业主跟东渡的诉讼中,得知了东渡公司是2007年8月10日才取得大厦地下室与1至5层的消防验收合格资料,已迟于交房时间8个多月,金先生因此愤而起诉。






  有业主告诉记者,天空之都是一栋单体超高层建筑,在民用建筑中的消防等级要求非常高。2007年1月份只取得了6至37层的消防验收合格报告,其下1至5层的消防却没有验收,而这是800多户业主的必经之地。“未取得整栋大厦消防验收合格报告的情况下,就要交房,显然是无视800多户业主的生命安全。”一名业主气愤地说。

  “先把上面的验收合格,交付给业主,就算是交房了。那整栋大厦还没有完全验收呢,这就如定购一台电脑,你只造好了显示屏,主机还没有完工,怎么能算是交货,又怎么能用呢?”东渡?天空之都的众多业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纷纷表现了类似的观点。他们表示,金先生的起诉是一种试水,其胜算的把握非常大。而一旦金先生诉讼成功,东渡?天空之都有800多户业主,如果一起起诉,东渡公司将有可能面临高达上千万的索赔。

  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王健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消防法》第十条相关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由此看来,东渡?天空之都大厦的一楼是所有业主必须使用的公共空间,而开发商在2007年1月尚未取得大厦一层消防验收的情况下,就擅自将其投入使用,已经违反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在消防未整体验收的情况下,无法实现居住目的,因此该房屋也不具备交房条件。而开发商违法向业主强行交房,应被认定为无效,开发商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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