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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撞伤人留下后遗症 6年后还承担责任吗
北方新报 2008-09-24 12:15:53.0 李显峰
咨询:
王先生说:“6年前,我开车不慎将一小孩头部撞伤,为此花去医疗费4000多元,当时事情已经了结。最近,这孩子嘴歪眼斜,经医生诊断是那次撞伤后造成的后遗症,需要做手术。现在孩子家长让我继续支付医疗费为孩子看病,我想知道事情已经过去6年了,我还要继续承担责任吗?”
律师提醒:
内蒙古嘉泽律师事务所的丁换生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但这是指在一般情况下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8条、《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害之日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就是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一年的诉讼时效,伤害未发现的从发现之日起算。6年前诊断时没有发现孩子嘴歪眼斜,应视为伤害未发现,现在重新确诊,并未超过20年诉讼时效,从这次诊断之日起一年内,被害人父母要求当事人王先生承担手术费用的责任,是具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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