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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标志岂能白发?

窦荣刚 [ 迟开的荆棘花 ] 于 2008-09-18 11:15:00.0 发表在[ 评论 ]
      

  在9月18日上午国新办举行的“三鹿奶粉”安全事故新闻发布会上,国家质检总局局长、国家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领导小组副组长李长江先生在回答《新京报》记者提问时说:“我们国家对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国家标准有31项,它包括热量、蛋白质含量、维生素含量、水份等等这些重要的指标。在我们国家这方面的标准中,和国际食品法典相关的标准当中,都没有对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进行规定。因为这些物质是不允许添加到食品当中的。因此,以前没有对奶粉当中的三聚氰胺含量进行检测,根据这次污染事件出现的新问题,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新的问题带来的影响,在国家标准的修订当中要认真考虑原来没有考虑到的物质的检测。”

  由此可见,以前没有发现“三鹿”等品牌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中含三氯氰胺的原因是“以前没有对奶粉当中的三聚氰胺含量进行检测”,之所以“以前没有对奶粉当中的三聚氰胺含量进行检测”,是因为“我们国家”和“国际食品法典”的婴幼儿奶粉标准中“未规定三聚氰胺含量的检测指标”,之所以国家和国际标准都“未规定三聚氰胺含量的检测指标”,是因为三聚氰胺属于国际公认的“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因此根本“不允许添加到食品当中”。正因为因此,国家和国际标准根本无需规定食品当中的三聚氰胺含量,正如无需规定敌敌畏和乐果的含量一样。可是,不规定并不代表不应当检测。

  如此说来,国家质检部门对婴幼儿配方奶粉质量的检验体系本身就存在严重缺陷。众所周知,产品质量不仅是对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要求,更首先要求产品本身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作为管理食品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国家质检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其日常的食品管理、监查、检测当中,对食品质量的上述两方面要求负有不可推卸的职责。只对产品中允许含有的物质成分含量进行检测,对食品中是否含有及含有多少“不允许添加到食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则不管不问,这样的行政主管部门,是负责任的吗?

  事实上,早在2005年雀巢奶粉碘含量超标事件中,由于国家婴幼儿配方奶粉标准中同样不存在碘的检验指标,修改婴幼儿配方奶粉标准的舆论呼声一度高涨,可惜并没有引起有关主管部门的重视。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被查出含有三聚氰胺的22个厂家生产的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商品包装袋上,包括“三鹿”在内,都印有国家质检部门授予的“QS”食品安全认证标志。我们来看这个标志对消费者来说意味着什么:

  这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国家食品安全网”对“QS”标志的介绍:

  “QS是英文Quality Safety(质量安全)的缩写,获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经出厂检验合格的,在出厂销售之前,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由国家统一制定的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或者加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式样和使用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该标志由“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使用时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加贴(印)有“QS”标志的食品,即意味着该食品符合了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此外,按照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规规定,使用“QS”标志的食品生产企业除其产品须经出厂检验合格外,还需接受国家质检部门的定期抽查。

  因此,“QS”标志不仅是生产企业对消费者产品安全的承诺,也是政府对人民群众作出的善尽行政职责的承诺。遗憾的是,在孩子们的食品安全问题上,这两个承诺在很大程度上都落空了。

[责任编辑 刘耀堂:yaotangl@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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