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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点火”能注册为商标吗?

陶光辉 [ krokso ] 于 2008-09-01 17:19:12.0 发表在[ 评论 ]
      

  据2008年8月22日、8月29日的《信息日报》报道,广州某商标设计者刘先生,将北京奥运“李宁点火”的形象设计成图形,在服装等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已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管理局递交了申请,正在等待受理通知书的发出,同时表示该商标价值不会低于2008万元。该事件在网上曝光后,立即引来了网友的广泛关注,有说精彩,有说炒作,有说美梦难成,李宁公司本身也表示质疑该事件的真实性。

  姑且不论事件真实是否,相信大多数人关心的还是,这个商标能注册成功吗?很多网友,包括一些媒体和专业人士,似有一种“吃葡萄”的心理,以所谓“冷思考”来揭示着这件事情的不可能。其实,要考虑该申请能否获得成功,必须深究法律,对照细节,一一分析。笔者认为,整件事核心是关于商标注册条件的法律问题。

  依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并获得核准的条件归纳有四,对照该次申请行为,分析如下:

  第一,主体条件。《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或服务商标注册。很明显,刘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符合商标注册的主体条件的,这点无庸质疑。

  第二,符号条件。《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这即是商标注册的重要符号条件??显著性。观察刘某设计的“李宁点火”图案,可见三部分。在一个正圆圈中,有一姿势为悬空飞翔的阴影男子,右手持一火把物。正圆圈、阴影男子,火把物组成的平面图案,如果在北京奥运开幕前,无人能知其具体含义,但图案本身却清晰特别,固有显著。奥运开幕后,人们才经由联想知晓这样的图形代表了什么,但图形本身固有的显著性显然不因奥运是否开幕而取得或丧失。因此,这样的图形组合,是符合商标申请注册的符号条件的。

  第三,禁止条件。禁止条件又分为二点。一是,不得违反商标法禁止性的规定。包括,1)不得是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如《商标法》第10条规定的,国旗、国徽等标志;2)不得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如《商标法》第11条规定的,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3)不得是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如《商标法》第13条规定 ;4)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如《商标法》第28条规定;5)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如《商标法》第46条规定。从商标法的规定来看,刘某的“李宁点火”图形方案,申请为注册商标时,并没有违反以上禁止性的规定。二是,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里的合法权利包括他人在先的一切权利,如各种民事权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对于“李宁点火”图案欲成功申请商标注册,可能涉及李宁的肖像权、奥运特殊标志权、奥运开幕式著作权等在先权利。首先,关于李宁的肖像权。这里核心问题是,抛却奥运开幕式所引发的联想,会有谁认为“李宁点火”图案中的阴影男子就是李宁的肖像?肖像权的要素之一是肖像的认定,而肖像在于“像”,是指自然人外貌形象在物质载体上的再现。经由奥运开幕,李宁点火一刻的形象深入亿万观众心中,但现实中仍有同样多的人并没有看到奥运开幕那一刻,对于他们来讲,根本不存在所谓李宁“像”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该图案申请注册商标时,不会与李宁肖像权相冲突。其次,关于奥运特殊标志权。我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的界定包含了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等等,就是没有包括奥林匹克运动会开幕式专有权的保护。因此,该图案申请注册商标时,不会与奥运特殊标志权冲突。最后,关于奥运开幕式著作权。初步来讲,奥运开幕式作为一个盛大的现场文艺综合表演,其组织者即北京奥组委应享有著作权。对于经过电视直播的奥运开幕式,其制片者即中央电视台应享有著作权。损害著作权最重要的是各种类型的复制。对于现场表演和电视转播画面,刘先生所设计的“李宁点火”图案无论从何种角度,都谈不上对是这两种作品的复制,因此,笔者认为,该图案申请注册商标时,不会与奥运开幕式已存的著作权相冲突。

  第四,使用条件。事实上,我国从1982年商标法制定以来,就没有将使用商标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的前置条件。我国是实行纯粹注册原则的国家,“使用”在我国商标法中因此只有非常有限的意义,一个是在同一天申请的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二是作为过渡,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规定继续使用。因此,“李宁点火”图案在服装类注册商标,并不要求申请者实际使用。

  纵上,笔者认为,“李宁点火”图形商标的申请符合申请并获得注册的所有条件,应当能够成功。无疑,此次申请行为,经济上属于一次典型的商标注册投机或如有学者所称的商标圈地行为,但如前述分析,从商标注册的几个条件来看,这次商标申请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存在“美梦难成”的因素。这就提醒我们,在人云亦云的互联网络里,在知识产权宣传和保护的热潮下,不妨多深究些法律细节。

  (作者:陶光辉,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电子邮箱:leotao@163.com)

[责任编辑 刘耀堂:yaotangl@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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