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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比普通公民更为平等?
北大法律信息网 2008-08-04 12:51:54.0 杨文昭
日前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发现有一处尚不能理解,即平等权与司法豁免权的关系。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第七十四条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问题就出来了,为什么我国宪法要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之后又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赋予人大代表以特权?这是否说明在我国,指挥和操纵国家机器运转的人员必然比普通公民享有更大的不受法律约束的权利呢?
我们都知道,全国人大是我国的立法机构,而全国人大代表则是这个机构的成员。这样一来,如果全国人大代表触犯了我国的刑律却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豁免而不被逮捕审判,这无疑是人大对自己所制定法律的一种否定,不但对民众无法交待,更影响了自身立法的威信。同时人们会生出这样一个疑问:全国人大代表既然享有司法豁免权,那么他们的行为是否被另一种法律之外的规范体系所约束呢?如果事实的确如此,那我国的宪政治理模式就出现了一条沟壑:普通公民受法律的约束,代表人民利益的全国人大代表不受法律的约束,他们的行为服从于一种威权化的政治安排。由于他们的逮捕或者刑事审判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许可,因此即使逮捕或刑事审判被批准,也具有了一种暧昧的味道。这一过程的叙述方式是这样的:国家的立法机关为其成员提供了一个政治上的避难所。所以才有人说:法律是为我们制定的,而不是为他们。
问题的另一个焦点在于:为什么会有人大代表的司法豁免权的诞生?这一现象背后隐藏的是什么样的传统?即上文所谈到的:人大代表既然享有司法豁免权,那么他们的行为是否被另一种法律之外的规范体系所约束呢?不同于上两段对于现状所发表的看法,下面我会将焦点转移到“问题背后的问题”。依照现代国家的宪政理论,公民对国家享有充分的不信任自由,以保障自身的权利。而人大代表的司法豁免权的出现显然是将这种自由扩大化了,从而不利于国家的治理和法治的确立。一方面,人们会深究设立这一权利的意图,无论国家给出怎样的解释人们都不会完全信,这并不是因为国家给出的理由不够充分,而是人天性中的怀疑思想遇到公权力的统治之后非但不会停止,而且还会迅速提升,因为只要有统治就会有遮蔽;另一方面,也触犯了法治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都不能例外。
针对第一个方面,我认为人大代表的行为遵从于法律之外的另一种行为约束机制,那么就不只人大代表有司法豁免权了,因为在我国,特权阶层不只人大代表(不论特权阶层本身是否将其当作一个特殊群体,民众的看法在长期内不可能改变),蕴含于整个政治体制之内的所有人员,都服从着一种威权化的思想。这是政治的必然,各国都如此。但将这种必然的潜规则明示于宪法有关国家机构的规定之中,就有问题了。人民会因此而怀疑我国政治体制的操作与运转程序的驱动力和润滑剂到底是什么?这也因此有可能成为一个把柄,在某些时候被某些人所利用,达成某些目的。是民主,而不是专制,塑造了这个国家;是法治,而不是人治,维护着这个国家。人大代表的司法豁免权找不到法理上的依据,也违反了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一个关于宪法的内部效力的问题:宪法条文违反了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还是说,有另一种我们所不知道的解释方法,从而使得这一司法豁免权拥有存在下去的依据。总之,这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
第二个方面,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国家公权力机构干预范围的日益扩大及公权力本身的膨胀,却体现出一种特权:有些公民比其他公民更为平等。这不是一种特权,而是象征了地位上的不可侵犯性。从而拉开了权力机关与普通民众的距离,使群众处于此岸世界,另一部分人处于彼岸世界,从此岸世界可以到达彼岸世界,但却需要努力,其中包括法律所不认可的努力。那些比其他公民更为平等的公民,他们的行为因此而使一个国家的法律治理始终不能上升到法治的高度。
文章的最后,面对这种种的疑问,我们是否只能回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人大代表比其他公民更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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