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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柜内财物被偷 健身馆有责吗
武汉晚报  2008-08-04 12:25:00.0  王震 杨斯亮 
 
  

  市民张先生在健身馆消费时,发现放在储存柜内的财物被偷。他昨日致电本报询问:健身馆以张贴提示语为由拒绝赔偿,合理吗?

  据张先生介绍,他7月31日在宝丰路中体倍力健身馆办了一张健身卡。当天下午,他第一次去健身,将随身携带的包放到指定的储存柜,上锁后跟
着教练出去了。约20分钟回来后,他发现锁被换了,包也不见了,包内有200多元现金、3张银行卡以及身份证等,所幸银行卡挂失及时。对此,该健身馆称包是在公共场所丢失的,他们没有责任。






  昨日,中体倍力市场部曹经理告诉记者,张先生来办卡时,他们已告诉他,他们有密码锁租赁服务可以保管物品,但他选择了另一种存放方式,即由他们免费提供储存柜,由顾客自己带锁。此外,他们在储存柜上都贴有提示语,提醒顾客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出于对会员的照顾,他们最后答应免费给他续卡2个月,相当于补偿他600元。

  武汉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潘程认为,如果健身馆仅仅张贴提示语是不能免责的,但健身馆已告知消费者物品保管方式,所以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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