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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
青岛财经日报  2008-08-04 12:08:53.0   
 
  

  案情简介:

  2007年,甲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购车合同,并约定:甲从该公司购买汽车一辆,金额为35万元,甲预交定金8000元,付清剩余所有款项后方可提车,合同还约定交货期限为20个工作日,提货地点为该公司。






  合同签订当日,甲就向该公司预交了定金8000元。然而,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内,该公司却未能向甲提供其所要购买的车辆。甲遂与该公司进行协商,要求退车并双倍返还定金。该公司同意退车,退还定金8000元,却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后双方协商未果,甲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给付其双倍定金16000元。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甲与该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定金也已交付,该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内未能向甲交付车辆,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甲双倍返还定金。

  另外,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实践中如果把定金写成订金,因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最后,定金以实际交付为准,如果实际交付数额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以实际交付数额为准。

  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宝义 张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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