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简体
|
中文繁体
|
English
|
全国律协国际部
全国律协业务部
全国律协培训部
全国律协会员部
全国律协信息部
首页
|
新闻
|
理论
|
司考
|
原创
|
培训
|
书店
|
搜索
|
公民与法
|
协会概况
|
律师聘请
|
人才交流
|
论坛
|
调查
|
下载
|
杂志社
|
头条
|
专题
|
特约评论
|
法制
|
业界
|
法规
|
文件
|
律师公告
|
品牌
|
|
学者
|
实务
|
杂谈
|
委员论文
|
|
消息
|
经验
|
题库
|
指南
|
交流
|
|
实务
|
心情
|
评论
|
闲谈
|
|
培训部
|
教育委员会
|
律协-路伟培训
|
大事记
|
培训动态
|
地方律协
|
他山之石
|
远程教育
|
在线交流
|
|
新书推荐
|
法律书库
|
精彩书评
|
出版社
|
|
了解律师
|
聘请律师
|
律师提醒
|
以案说法
|
常用法律
|
法律援助
|
|
协会简介
|
协会领导
|
组织结构
|
《中国律师》
|
政策法规
|
地方律协
|
电话簿
|
内页 >>>
新闻
>>>
首页
刑法专题突破四:非法拘禁罪
搜狐教育 2008-08-04 09:54:12.0 三校名师
本罪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他人身体活动的现实自由。表现为使他人不能按照自己意志自由行动,通常以他人认识到身体自由受到剥夺为前提。假如行为人实施“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而他人根本未意识到行动自由受限,不认为是非法拘禁行为。
例如甲乘乙熟睡之机将其反锁于室内,乙一直未曾觉察,甲对乙尚未实行非法拘禁行为。假如乙发现自己被反锁,意识到行动自由被剥夺,甲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
1.与其他侵犯自由犯罪的界限,区别的要点在于目的和行为方式不同。非法拘禁罪是侵犯自由类犯罪的基本类型,除为索取债务扣押人质这种特殊情形外,对主观目的和侵犯自由的方式均无特别的限定。而其他三种侵犯自由的犯罪则对主观目的或者行为方式有特别的限定。拐卖妇女、儿童罪限于以出卖为目的;绑架罪限于为了非法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拐骗儿童罪则限于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因此,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出卖、勒索目的,或者具有使儿童脱离家庭、监护人特征的,应当按照其他侵犯自由的犯罪定罪处罚。
2.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界限。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是结果加重犯。常见的结果加重犯情形是,行为人在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因为拘禁的方法不当,如捆绑过紧或是关押、照顾不周,过失造成被拘禁人重伤、死亡的结果。这种情况仍然认定为非法拘禁罪,重伤、死亡结果作为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加重结果。但是,犯非法拘禁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则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是指行为人在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故意对被拘禁人实施伤害或者杀害行为并直接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结果,又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对这种情况,不定非法拘禁罪,转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可以认为是故意伤害罪(重伤),故意杀人罪的重行为吸收了非法拘禁罪的轻行为。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对被拘禁人进行殴打、侮辱没有造成重伤结果的,仍然属于非法拘禁罪,殴打、侮辱行为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3.非法拘禁罪与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竞合关系:使用“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劳动的场合,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鉴于本罪中的行为方式也包含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所以不需要适用非法拘禁罪。
4.非法拘禁罪关联犯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1)要件:①雇用童工,即不满16周岁的人。②从事危险或者超强体力劳动。仅有雇用童工行为不一定构成犯罪。
(2)数罪并罚和重大责任事故罪。“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我有话要说
】【
该页顶部
】 【
关闭窗口
】
相关连接
◎
刑法专题突破三:抢劫与故意杀人罪
(2008-08-04 09:48:18.0)
◎
刑法专题突破二: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2008-08-04 09:44:42.0)
◎
刑法专题突破一:认定受贿罪中的疑难问题
(2008-08-04 09:31:52.0)
◎
在校生参加司法考试:改变思维模式是关键
(2008-07-30 09:25:37.0)
◎
08司考民法专题: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2008-07-24 10:25:01.0)
◎
08司考民法专题:特殊侵权行为
(2008-07-24 10:11:50.0)
◎
名师指导:08司考最后60天备考重点
(2008-07-24 09:42:48.0)
◎
与名师交流:如何让你的复习更为有效
(2008-07-22 09:50:39.0)
◎
分析题常见失分点及答题技巧
(2008-07-21 10:16:06.0)
◎
分析题的出题特点及复习思路
(2008-07-21 10:06:59.0)
::热点文章::
|
网站简介
|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服务业务
|
招聘信息
|
联系方式
|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专题专栏资料,均为中国律师网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Copyright © 2004-2005 www.ACLA.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制作单位:法明网络
中国律师网业务信箱:
联系电话:010-64010507 传真:64049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