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简体
|
中文繁体
|
English
|
全国律协国际部
全国律协业务部
全国律协培训部
全国律协会员部
全国律协信息部
首页
|
新闻
|
理论
|
司考
|
原创
|
培训
|
书店
|
搜索
|
公民与法
|
协会概况
|
律师聘请
|
人才交流
|
论坛
|
调查
|
下载
|
杂志社
|
头条
|
专题
|
特约评论
|
法制
|
业界
|
法规
|
文件
|
律师公告
|
品牌
|
|
学者
|
实务
|
杂谈
|
委员论文
|
|
消息
|
经验
|
题库
|
指南
|
交流
|
|
实务
|
心情
|
评论
|
闲谈
|
|
培训部
|
教育委员会
|
律协-路伟培训
|
大事记
|
培训动态
|
地方律协
|
他山之石
|
远程教育
|
在线交流
|
|
新书推荐
|
法律书库
|
精彩书评
|
出版社
|
|
了解律师
|
聘请律师
|
律师提醒
|
以案说法
|
常用法律
|
法律援助
|
|
协会简介
|
协会领导
|
组织结构
|
《中国律师》
|
政策法规
|
地方律协
|
电话簿
|
内页 >>>
新闻
>>>
首页
刑法专题突破三:抢劫与故意杀人罪
搜狐教育 2008-08-04 09:48:31.0 三校名师
抢劫的结果加重犯以及抢劫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简称为抢劫的结果加重犯。包括:
(1)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的。例如,甲为抢取乙的财物,埋伏在路边,从背后一枪或一刀将乙杀害,取走乙财物,就属于“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的”情形,属于抢劫的结果加重犯。
过去对于“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的”究竟是认定为抢劫的结果加重犯还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存在争议,自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关批复后,才有定论。
(2)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
但是,下列情形应当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构成数罪:
(1)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2)行为人具有故意杀人的目的(而不是抢劫的故意),在杀害被害人之后,“见财起意”顺手牵羊,拿走被害人身上财物的,或者为了掩盖、销毁罪迹,而拿走被害人财物的,一般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拿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果数额较大的,可以认定为盗窃罪。也有人认为,人一旦死后,尤其是在荒郊野外的场合,就不存在对财物的控制问题了,因此取走死者身上的财物不应另成立盗窃罪,或者仅能成立侵占罪。这种观点不是通说。
(3)“谋财害命”,但不是当场从被害人控制下取得财物的情形。这种情形通常属于基于贪财动机而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例如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为了赖掉债务而杀害债权人的;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的;等等。这种情形认定为杀人罪而不是抢劫罪的要点是:行为人不是当场从被害人控制下取得财物,而是将来获取财物或财产性利益。
【
我有话要说
】【
该页顶部
】 【
关闭窗口
】
相关连接
◎
刑法专题突破二: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2008-08-04 09:44:42.0)
◎
刑法专题突破一:认定受贿罪中的疑难问题
(2008-08-04 09:31:52.0)
◎
在校生参加司法考试:改变思维模式是关键
(2008-07-30 09:25:37.0)
◎
08司考民法专题: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2008-07-24 10:25:01.0)
◎
08司考民法专题:特殊侵权行为
(2008-07-24 10:11:50.0)
◎
名师指导:08司考最后60天备考重点
(2008-07-24 09:42:48.0)
◎
与名师交流:如何让你的复习更为有效
(2008-07-22 09:50:39.0)
◎
分析题常见失分点及答题技巧
(2008-07-21 10:16:06.0)
◎
分析题的出题特点及复习思路
(2008-07-21 10:06:59.0)
◎
论述题常见失分点及答题注意事项
(2008-07-21 09:55:58.0)
::热点文章::
|
网站简介
|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服务业务
|
招聘信息
|
联系方式
|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专题专栏资料,均为中国律师网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Copyright © 2004-2005 www.ACLA.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制作单位:法明网络
中国律师网业务信箱:
联系电话:010-64010507 传真:64049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