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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限度与神启的诱惑
法制日报 2008-08-21 14:46:39.0 徐爱国
马基雅维里以人的经验取代神的启示,进而研究政治问题,笛卡尔提出我思故我在的格言,狄德罗呼吁用最后一个教士的肠子绞死最后一个教士,都标志着人的胜利和神明的衰败,于是,人成为了万物的尺度。
法律与宗教相伴而生,这是西方法律史家和法律社会学家共同的看法。16世纪以前的西方社会,宗教、道德和法律混为一体,它们是当时治理社会的主要工具;16世纪之后,随着西方人理智的开化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法律的世俗性日见突出,宗教对法律的影响由显性转向隐性。
基督教成为西方主流宗教之前,巫术、神灵和宗教难以截然分开。一般而言,法律是人类社会的行动规范,但一旦人类智力无法确信事实真相,人们便开始寻找超自然的力量,进而经由神灵的启示解决困境和难题。此时,巫师起着现代法官的作用。这种现象存在于几乎所有的初民社会,而占卜、宣誓、诅咒和神判是宗教化法律的具体形式。
就神判而言,原告控诉被告盗窃,裁判者无法辨别谁是谁非,便把被告扔到水里,如果被告沉入水底,古巴比仑人就认定被告有罪,他的财产即归原告所有;而古代日耳曼人则认定被告无罪,因为人在水里沉底合乎常理,这说明神明接纳了他。或者,日耳曼人让被告吞下一大块奶酪,如果被告顺利咽下,即说明他无罪,如果卡住了咽喉,便说明他有罪。在非洲苏丹的阿德赞人那里,巫师问讯原告或者被告时,为了弄清当事人是否诚实,便拿一块叫做“拜哥”的毒药让鸡吞下,如果鸡没有死,那么就意味着神就宽恕了相关当事人,反之他将受到惩罚。
古希腊同样存在司法女神,荷马史诗中那个被称为“地美士”的人格神,就是神的代理人,他帮助宙斯实施审判。中国古代亦是如此,比如,殷商之占卜就多少带有神启的意味。只是到了西周之后,中国人开始注重人事,敬鬼神而远之,崇拜死去的祖先而远离玄乎的神祗。但从“法”字之词源看,神判的影子同样明显。法之从水,从去和从?,“?”指独角兽,“其触不直者”,后来成为中国法的图腾和象征。
巫术和宗教之间也存在争斗,在基督教看来,巫术和巫师是对上帝的亵渎,因为他们的巫术假借神秘的力量,威胁了上帝的威力。于是就有了16世纪所上演的“用针刺进女巫们的指甲,用火烤他们的双脚,用重物挤压他们的双腿一直到骨髓从骨腿里喷射出来”的惨剧。基督教被认为是文明的宗教,格劳修斯即曾说,它优于世界上诸如印度教、佛教、犹太教等其他民族的宗教,然而,如圣徒托马斯?阿奎那者,却亦曾大肆呼吁要将异教徒送进宗教裁判所,统统处死。
西方社会进入现代,与反基督教的人文主义和启蒙运动有密切关系。马基雅维里以人的经验取代神的启示,进而研究政治问题,笛卡尔提出我思故我在的格言,狄德罗呼吁用最后一个教士的肠子绞死最后一个教士,都标志着人的胜利和神明的衰败,于是,人成为了万物的尺度。伴随着人类理性的觉醒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法律不再是神灵统治人类的工具,而是世俗政治主权者规范臣民的规则。法律是人类理性的命令,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们是西方从17世纪到19世纪中叶曾流行过的关于法律的标准定义。
理性与科学可以阻隔法律文本与神启圣意,却无法剔除法律从业者心中的宗教。虽然,现代法律的内容少见宗教的字眼,但,当人们碰到诸如生命、死亡、苦难、危难等法律问题,神或者上帝的字眼便随时会出现在法官的判决中。
法律中有两个常见的抗辩理由:意外事件与紧急避险,两者都与神力相关。人所无法预见或者避免的,称为意外事件,在此情况下,被告免于承担法律责任。意外事件,英美法名词的直译则是“上帝的行为”。火山、地震、海啸、飞机在百慕大上空失事都无法为人类所预见或避免,因此是上帝的行为。
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理由稍有不同。一个探险者迷失在森林里,饥寒交迫之时发现了一个无人居住的小屋。在这个小屋里,探险者食用了小屋主人野营的储备食品。小屋主人后状告探险者。法官未支持被告的主张。他引用神学家的话说,一个快要饿死的人为了活命,可以采取必要的行为来保持他的生命,这不是一种道德上的邪恶。探险者的行为是对土地的非法闯入,是对小屋主人财产权的侵犯,但是他求生的本能使他免于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我们承认人类是渺小的,人类意志是脆弱的,换言之,如果我们无法相信科学是万能的,无法确信计算机能够代替法官的大脑,那么,法律领域总会有一部分属于神秘的超验世界,其中,神力经常神出鬼没,缠绕着法官的心智。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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