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简体
|
中文繁体
|
English
|
全国律协国际部
全国律协业务部
全国律协培训部
全国律协会员部
全国律协信息部
首页
|
新闻
|
理论
|
司考
|
原创
|
培训
|
书店
|
搜索
|
公民与法
|
协会概况
|
律师聘请
|
人才交流
|
论坛
|
调查
|
下载
|
杂志社
|
头条
|
专题
|
特约评论
|
法制
|
业界
|
法规
|
文件
|
律师公告
|
品牌
|
|
学者
|
实务
|
杂谈
|
委员论文
|
|
消息
|
经验
|
题库
|
指南
|
交流
|
|
实务
|
心情
|
评论
|
闲谈
|
|
培训部
|
教育委员会
|
律协-路伟培训
|
大事记
|
培训动态
|
地方律协
|
他山之石
|
远程教育
|
在线交流
|
|
新书推荐
|
法律书库
|
精彩书评
|
出版社
|
|
了解律师
|
聘请律师
|
律师提醒
|
以案说法
|
常用法律
|
法律援助
|
|
协会简介
|
协会领导
|
组织结构
|
《中国律师》
|
政策法规
|
地方律协
|
电话簿
|
内页 >>>
新闻
>>>
首页
民政部制定出台《救灾物资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新闻网 2008-08-12 13:18:08.0
据中国民政部网站消息,为了加强救灾物资管理,提高救灾物资的回收水平和使用效率,防止救灾物资的浪费,日前,民政部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出台《救灾物资回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救灾物资的回收管理和利用作出详细规定。
《办法》称,可回收利用的救灾物资是指救灾过程中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安排、采购、征用、调拨(包括对口支援在内),以及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接收和管理的社会捐赠的、可回收重复利用的救灾物资,主要分为生活、救援、医疗、通信、供电等几个类别。
《办法》指出,生活类物资移交民政部门储备管理,作为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其中,帐篷和活动板房,回收后要分别作为中央和地方救灾储备。救援、医疗、通信、供电类等物资移交灾区原采购部门、受援单位或受赠单位,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统筹安排使用。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征调的救灾物资,应当在救灾任务完成后及时归还。
《办法》强调,救灾物资的回收利用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做到专人负责,手续完备,定点储存,专项管理,做好保养、维护(修)工作,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挪作他用。
《办法》规定,救灾物资的回收利用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灾区各级政府应当公布救灾物资回收利用举报电话,并及时反馈举报处理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损毁、随意丢弃救灾物资。
【
我有话要说
】【
该页顶部
】 【
关闭窗口
】
相关连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008-08-07 15:22:28.0)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08-08-06 14:25:52.0)
◎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2008-08-06 14:01:00.0)
◎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2008-08-06 13:47:10.0)
◎
反垄断法出细则----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昨起施行
(2008-08-06 13:35:30.0)
◎
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8-08-04 14:07:35.0)
◎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2008-08-04 13:56:05.0)
◎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2008-07-29 14:41:49.0)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2008-07-29 14:24:58.0)
◎
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2008-07-24 12:42:52.0)
::热点文章::
|
网站简介
|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服务业务
|
招聘信息
|
联系方式
|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专题专栏资料,均为中国律师网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Copyright © 2004-2005 www.ACLA.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制作单位:法明网络
中国律师网业务信箱:
联系电话:010-64010507 传真:64049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