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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院倡导司法礼仪强化法官对律师人格尊重
中国律师网  2008-08-01 15:43:55.0  刘志军 
 
   近期,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召开社会各界座谈会并广泛听取了海南省律师协会及律师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向全国各级法院发出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倡导司法礼仪强化法官对律师人格尊重的通知》。《通知》强调应“充分尊重律师享有的人格尊严和正当权力”,重申法官与律师都负有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共同目的,两者在司法实践应彼此尊重,互相合作,良性互动。据了解,全国法院系统中明确要求法官对“律师的人格尊重”并就此专门发文的尚属首例,这表明海南省高院对这一问题的充分理解、肯定与支持。对此,海南省律师协会高度重视,在会长、秘书长办公会议上学习后,决定向全省律师事务所全文转发《通知》,请全省律师认真学习并借此机会反省自己的出庭礼仪、行为、用语等。海南律协要求全省律师:加强学习,提高执业素质,规范执业行为,为实现“司法公正”、“依法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贡献力量!”

  海南省律协会长王晶高度评价海南高院的这一举措,表示将抓住这一契机,更好地推动律师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同时,将建立完善与法院以及检察院、公安等政法部门的长期互动沟通机制。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倡导司法礼仪强化法官对律师人格尊重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海口海事法院:

  为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省高院近日召开了社会各界座谈会。会上,律师界人士对法院的意见集中反映在“在律师和法官的相互尊重方面,目前的主要问题是法官对律师不尊重”,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某些法官和书记员对律师、代理人的人格不尊重,在接待律师、代理人时傲慢无礼、居高临下、态度蛮横,自我优越感强,称呼律师往往缺乏礼仪、直呼其名,在电话、指定会见场所或法庭上或对律师大声吆喝,或言辞尖刻,伤害了律师的尊严和感情,二是法院“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普遍存在。某些法官出庭迟到,更改开庭时间不通知律师和当事人。三是对律师意见的不尊重,甚至无视律师的作用。许多法官对律师采取一种“你辩你的、我判我的”,辩归辩、判归判,对律师提供的证据和意见,根本不做认真的分析、评价和听取。个别法院甚至在法律文书中措辞不当,伤害了律师的人格尊严,如在判决中“本院审理认为”部份写有“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纯属狡辩”等贬低人格的字眼。四是某些法官、书记员或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拒绝律师要求阅卷、复印,签收等方面的正当权利。五是一些法官违反职业道德,甘愿自我贬低法官的崇高形象,利用职权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上述这些行为虽发生在少数的法官身上,也造成了不良晌社会影响。为进一步端正审判作风,规范当事人与法官的关系,保证司法的公正与独立,现就强化法官对律师的人格尊重、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问题提出以下要求:

  一、准确定位法官和律师的关系

  法官和律师同为法律工作者,属于法律职业的不同分工,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而律师则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由于两者都负有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的共同目的,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是一种职业的相互关系,即:相互独立、彼此尊重、互相合作。这种关系只能在法庭上体现,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才存在。在法庭以外、案件以外,则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其他社会关系。是,生活中的关系可能影响到职业上的相互关系。为了防止这种不当影响,必须制定各种制度加以规范和约束。要正确认识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认清非正常关系的危害,培养法官独立判断、不偏不倚、诚实信用、甘于寂寞的品格,以实现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规范化。

  二、充分尊重律师享有人格尊严和正当权利

  (一)改变法官是“官”,而律师只是当事人的辩护人或代理人,是民间人士的不平等观念,重视律师在审判实践中的重要作用。法官虽为审判人员,但只是中立的第三者,与当事人及其律师之间根本不存在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法官和律师同为法律工作者,谈不上所谓“官”与民的区分,法官与律师之间的良性互动应该表现为:法官的判决、律师的说理都建立在法律和法理、事实和证据上;在审判实践中,特别在大量存在的民事诉讼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律师在诉讼调解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不可低估;随着司法改革的力度加强,律师在审判中的作用将更为突出,其在配合法官公正司法方面的作用也会更为显著。

  (二)按照最高法院《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规定的要求,各级法院法官要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在法官和书记员办理案件过程中,接待律师时应当态度温和、礼遇、不卑不亢,合乎礼仪规范,做到“来有迎声、 坐有茶水、定有送声”;要称呼得当,讲究文明,称呼律师用敬语,禁止直呼其名。以充分体现一个高素质的法官所具有的职业道德礼仪,树立法院亲民形象。

  (三)统一规范法官及书记员的审判用语,杜绝粗俗不文明言行,严肃庭审纪律,维护法律尊严和形象。各地法院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在诉讼活动和信访接待、执行工作中涉及的常用语言进行归纳、提炼、规范的基础上,制定《法官文明用语和法官忌语》并在实践中推行,充分体现对律师的尊重,让律师改变法院“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印象,进一步推动严肃、公正、文明司法。

  (四)法官应当充分意识律师职业在法治社会中的重要性,充分尊重律师,依据法律规定,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和代理意见,认真分析律师所提供的各种证据和材料,仔细参考律师提出的法律适用意见。在调解、庭审、执行、起草裁判文书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为律师充分发挥其在法律知识方面的聪明才智、发挥律师对司法裁判的配合作用方面提供条件。对各方当事人提交证据采信与否的理由以及被采信的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应进行详细分析,做到有理有据;对证明责任,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证明标准等问题应当进行合理解释,并注意措词和表述。

  (五)应严格按照规定,为律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要求查阅案卷、复印卷宗、签收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

  (六)全省各级法院要规泛沟通机制,每年要举行一期或两期与律师协会的座谈会征求意见建议,互相了解,增加共识,改进工作。

  三、落实已有制度约束、规范法官和律师的职业、生活关系

  法官与律师应互相尊重,但是,二者绝不应当形成亲密无间关系,甚至发展到金钱交往等不道德甚至非法的关系。为了防止这种影响,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严格遵守关于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各项规章制度,始终保持独立和公正地位,加强审判作风建设。全省各级法院法官和书记员要严格遵守最高法院《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法官法》规定法官不得有的十三种行为以及《法官行为规范》和省高院《五条禁令》要求,要以上述“规定”为基础,实现“以规定管人”、“用规定约束人”的管理模式,使法官,与健师关系的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全省法院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教育、监督、惩戒等制度,形成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的综合体系。全省各法院要欢迎律师和社会各界对法官进行监督,人民法院欢迎律师以对事实负责任,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对法官违法行为进行大胆的实名检举揭发。

  (三)从严查处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的问题。要以《法官法》中对法官“十三个不得”的惩戒为核心,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职能作用,着重发现并组织查处法官中违反规定的违法审判、违法执行等类型的案件,保持并加大案件查办工作的力度,惩治违法违纪法官。

  请各法院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与6月30日前报省高院办公室。

  特此通知。

2008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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