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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律师不愿调解是个伪命题
中国律师网  2008-08-01 14:22:48.0  陈有西 
 
   有一个中级法院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后,形成一个材料反映说,好多案件最后调解不成,是律师造成的。因为调解不成律师可以收到二审的律师费,有的风险收费的案件,调解了律师收不到费。因此,有的律师挑词架讼,制造调解障碍,影响社会和谐。这个反映引起了上级法院的重视,于是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进行教育引导,防止这种倾向发展,以利和谐社会建设。

  我曾经在法院工作,主管文字材料,搞过很多统计和调研报告。现在又作为一个律师参加了许多民事案件的诉讼和仲裁。可以毫不客气地说,这份反映失之偏颇,是个伪命题。说律师在民事案件中不愿意调解以赚取更多的律师费,既无事实依据,更缺乏经济学上的可能。

  先从经济学的时间价值比来分析。律师办案就象出租司机运营。他拉短途乘客,每次十元,一小时如果可以拉五位,就是五十元;如果堵车,只拉一位,基本费只有十元。虽然可以有待车补偿计费,但绝没有拉五位乘客合算。律师也同样,如果一审能够及时结案,他可以有更多的时间去接办新的案件,可以赚更多的钱。因此,没有一个律师会为了赚到二审的律师费而故意反对调解。因为调解成功可以使他腾出时间更多地办新案赚钱。

  再从风险收费来看,律师代理都有事先的合同约定,风险收费是看结果而不看一审二审的,而且是要执行到位才能分成收费。早日调解成功,律师可以及时收到律师费。拖到二审对律师来说绝对没有好处。而且,调解的案件,往往是同时履行,而判决案有的往往是法律白条无法执行,当事人拿不到,律师当然也分不到。调解更能实现律师的利益。因此,没有一个律师会为了多收律师费的目的而去反对调解。因为判决结案和调解结案,对按结果收费的风险约定而言,总额没有任何影响,反而可以提前实现分成。这是一个非常浅显的经济学原理。

  民事案件调解不成,律师反对的真正原因,往往是司法不公。觉得法官提出的方案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在无法接受。比如一千万的债权一百万利息,你一定要我调解让掉,我的当事人要损失掉一百万。有的是当事人没有给律师这样的授权,有的是当事人明确不同意,有的则是律师根据基本的道义良知判断,不能接受不合理的调解方案。说到底,是为了严格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而不是自己的律师费。法院的作用,是社会矛盾到了无法调和之时,用国家司法权去作最后的强制手段,把他解决掉,定纷止争。如果什么矛盾都能够调解掉,那就不需要成立法院了。中华法统强调伦理治国,强调君臣父子,强调亲权族权。因此,用调解解决社会矛盾,我国早就很发达,无需引进现代司法审判制度。一味强调调解率,只会让大量案件久拖难决,法院积案如山,损害司法效能,提高司法成本,使大量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损害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转,损害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有的案件开庭后三个月六个月不判,双方当事人往往都会互相猜疑,于是调动一切力量去找有权人批示干预法院;用金钱等手段去拉拢游说法官;给法院和法官带来巨大的风险。因此,我去年在中央党校报纸发表文章,提出保障法官廉洁自律的一个重要措施是开庭后即及时判决,不给双方搞公关的时间和机会。我们常说现在司法环境不好,法院和法官都不是生活在真空中,总会有老上级,总会有亲朋好友同学战友,有的案件时间久了,双方的批示意见都来了,双方的请都吃了,礼都收了,都不能得罪,因此只有和稀泥努力“调解”,因为调解才能让双方息宁人,还不用受二审的监督,没有揭出内幕的风险,也可以让双方批示的领导都满意,好交待。因此,法院强调“调解”除了“和谐”的冠冕堂皇的理由外,其实还有许多的猫腻在里头。我们看问题千万别让其表面现象给糊弄了。从本质上说,从国家机器的职能上说,调解不是法院的主要职能,判决才是法院有必要存在的首要理由。

  今日中国律师确实存在着不少问题,社会的评价度不高。为了私利挑词架讼的律师确实有,被投诉的也不少,进行教育和引导确实有必要。但是,分析一种社会现象要千万防止想当然,要评价律师行为,起码要对律师业有点基本的了解。特别是把一个错误的分析,引导成“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这样的高度,是极不负责任的。会误导社会舆论和领导机关的判断,因此有必要进行一些澄清。

  (作者:陈有西,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京衡律师集团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

[责任编辑 刘耀堂:yaotangl@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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