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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制度恢复发展三十年回顾
东方法眼  2008-07-09 14:14:47.0  林文新 
 
  

  [摘 要] 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30年来我国检察机关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具有历史性意义,不断显示了人民检察事业的生命力。

  197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启用印鉴,正式恢复办公。30年来,我国检察机关在党的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不断显示了人民检察事业的生命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检察机关作了根本性定位。1978年2月26日至3月5日在北京举行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重建人民检察院,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并规定其根本职能是行使检察权。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对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领导关系等重大基本问题予以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里第一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及其与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将垂直的一重领导体制改为双重领导(即一重领导一重监督)①,这些宪法定位彰显出我国检察制度不同于外国的鲜明特点,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发展奠定了根本基础。

  二、日益健全完善的部门法为检察权运行铸造了灵魂。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这标志着国家的法制建设进入了全面恢复和发展的阶段。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诉法、刑法典诞生,分别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和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至今已作出六次修正案。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改,即为现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这些有关检察法的规定,是我国检察工作的指针,是检察权运行的依据。

  三、检察职能的履行维护了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不久,1980年9月29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任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兼特别检察厅厅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兼特别法庭庭长。这年11月20日,特别法庭开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次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庄严宣告了对江青、张春桥等十名主犯的判决:判处江青、张春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王洪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姚文元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陈伯达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黄永胜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吴法宪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李作鹏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邱会作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江腾蛟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1982年-1983年我国启动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斗争以来,检察机关在历次的“严打”活动中,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的法律监督作用。1987年普通程序公诉了第一位正省级干部罪案,原江西省省长倪献策因犯徇私舞弊罪经人民法院一审、二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88年3月8日,检察机关第一块“举报中心”的牌子??“深圳市经济罪案举报中心”在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门口挂出,1989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挂牌,1995年11月,最高检察院成立反贪污贿赂总局。人民检察机关坚决地维护了国家《宪法》尊严和法制的统一,有力地推动了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有效地打击和控制了各类严重的刑事犯罪。

  四、从严治检为检察工作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30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围绕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检察队伍目标,不断加强队伍建设,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实施为标志,检察队伍建设进入了法制化轨道。1988年冬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从严治检”的方针,提出了建设一支立场坚定、依法办案、秉公执法、掌握政策、实事求是、联系群众、精通业务的检察官队伍的奋斗目标。1989年颁布施行“八要八不准”的检察人员纪律,建立特约检察员制度,发挥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的作用,严肃查处了少数违法违纪的干警。1995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突出抓好班子建设,特别是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后,高检院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教育整顿工作会议,部署检察机关集中教育整顿历时近一年,出台了《九条硬性规定》和《关于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意见》,有针对性的治理司法腐败、解决队伍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和《基层检察院建设纲要》,2005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各级检察院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为了弘扬人民检察官清正廉明、秉公执法的事迹,1993年由《中国检察报》发起,人民日报、据新华社、光明日报、法制日报、中央电视台等首都13家中央级新闻单位和中宣部新闻局联合在全国开展了首届“中国十大杰出检察官”评选活动,评出姚文淮等十大杰出检察官,至2007年已举办七届“中国十大杰出检察官”评选活动,评出十大杰出检察官70名②。为了有利于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大力实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使大批有知识、能力强、业绩好的优秀检察人才脱颖而出。2000年7月高检院机关率先开展领导职位公开竞争上岗和全院范围内一般干部双向选择,2004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2004-2008年全国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了2004年至2008年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的目标,对全国检察人员的学历、建设“百千万”人才工程和分类管理改革等作出了要求,2006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经严格评审授予42名同志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2007年5月评选259名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检察机关的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执法观念进一步端正,执法活动进一步规范,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执法效果进一步优化,社会形象进一步提升,这些为继续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健康发展打下了基础。

五、文化理论建设的繁荣进步增强了检察发展软实力。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国检察学渐成热学,出版了《检察业务概论》、《检察制度基础理论》、《检察制度史略》、《比较检察制度概论》等一批检察学书籍;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9年创办中国高级检察官培训中心,1991年成立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1998年更名为国家检察官学院)。1991年5月25日《中国检察报》试刊,1991年7月4日《中国检察报》正式创刊,邓小平同志亲自为本报题写报名;1996年1月1日《中国检察报》由周四刊改为日报,并更名为《检察日报》,并出版《缩印本》。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意见》、年会制、课题制和《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办法》等一系列关于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制度,《人民检察》杂志已办成为国家法律类核心期刊,并被国家新闻出版署确定为“全国百种重点期刊”,召开了九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2000年1月13-14日首届检察理论研究年会在北京召开,韩杼滨检察长出席会议并讲话,2005年4月21-25日,首次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工作会议暨第六届年会在江苏南京召开,有人评价这是一次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里程碑式的会议,贾春旺检察长出席会议并讲话。检察人的精神家园??人民检察博物馆2007年9月12日在革命摇篮井冈山隆重落成,她不仅我国首个检察专题博物馆,据说也是世界检察史之先河。通过文化与理论创新,我国检察制度在宪法以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刑诉法、民诉法、行政诉讼法等部门法中充分体现,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及其与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上下级领导体制等重大理论问题更加厘清,检察工作方针不断完善,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更加明确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在社会生活中更加得到确信,这些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发展奠定了深厚的文化理论根基。

  注释:

  ①1954年《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并且一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的干涉”。1978年《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②孙谦.人民检察的光辉历程??纪念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30周年[j].人民检察,2008,11:13。

  ③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确立“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提出了“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贾春旺检察长指出:“这个主题深刻揭示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检察职能的本质,抓住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核心,体现了党和人民对检察工作的要求,反映了检察工作的内在规律”(贾春旺检察长为孙谦主编《中国检察制度论纲》所作的《序言》,孙谦主编:《中国检察制度论纲》,人民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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