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简体
|
中文繁体
|
English
|
全国律协国际部
全国律协业务部
全国律协培训部
全国律协会员部
全国律协信息部
首页
|
新闻
|
理论
|
司考
|
原创
|
培训
|
书店
|
搜索
|
公民与法
|
协会概况
|
律师聘请
|
人才交流
|
论坛
|
调查
|
下载
|
杂志社
|
头条
|
专题
|
特约评论
|
法制
|
业界
|
法规
|
文件
|
律师公告
|
品牌
|
|
学者
|
实务
|
杂谈
|
委员论文
|
|
消息
|
经验
|
题库
|
指南
|
交流
|
|
实务
|
心情
|
评论
|
闲谈
|
|
培训部
|
教育委员会
|
律协-路伟培训
|
大事记
|
培训动态
|
地方律协
|
他山之石
|
远程教育
|
在线交流
|
|
新书推荐
|
法律书库
|
精彩书评
|
出版社
|
|
了解律师
|
聘请律师
|
律师提醒
|
以案说法
|
常用法律
|
法律援助
|
|
协会简介
|
协会领导
|
组织结构
|
《中国律师》
|
政策法规
|
地方律协
|
电话簿
|
内页 >>>
新闻
>>>
首页
我国将实行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制度
人民网 2008-07-09 12:52:09.0
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7月8日,交通运输部副部长翁孟勇主持召开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中国将建立以公众满意度、时限准时率和用户申诉率为核心的快递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实行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制度。目前,国家邮政局正在制定具体的评定办法。
据国家邮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快递服务是邮政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快速收寄、分发、运输、投递单独封装并具有名址的信件和包裹等物品以及其他不需要储存的物品,按照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者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据统计,截至目前,我国规模以上快递企业达2000多家,从业人员超过24万人,年产值400亿元以上,年增长速度超过20%。
这位负责人指出,中国快递市场发展很快,但存在的问题也很多。一是违法经营的现象比较严重,有的企业违法牟利扰乱市场秩序。二是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用户权益难以保障。三是国家有关禁寄限寄规定和收寄验视制度落实不好,安全隐患较多。
针对目前快递服务中的延误、丢损等投诉热点问题,《办法》规定快递企业应公布并遵守服务承诺、合理制定格式合同、建立与用户沟通渠道和制度等。《办法》还规定了服务质量公告制度,邮政管理部门将定期评估测试快递服务水平,并向社会公告。
《办法》规定快递企业及快递从业人员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不得违法泄露用户信息,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扣留、倒卖、盗窃用户快件等。《办法》明确了禁止寄递的物品种类,同时要求企业建立严格的收寄验视制度,对信件以外的快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验视内件、当面封装。《办法》还规定快递企业应加强对快递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据悉,快递从业人员刘兴增 邵平技能鉴定标准正在制定中。
为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保障快递网络安全,《办法》规定了快递企业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或备案的义务。主要包括: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或停止快递经营时应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为网络购物等提供快递服务的应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并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办法》规定,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新成立的快递企业应该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法》发布前成立的快递企业应在《办法》实施之日起60日内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快递企业还要按照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上报统计报表和报告。
会议还审议并原则通过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修正案、《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定》、《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等。
【
我有话要说
】【
该页顶部
】 【
关闭窗口
】
相关连接
◎
《国内快递服务格式合同》示范文本向社会征求意见
(2008-07-08 14:36:37.0)
◎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草案)》网上征求意见
(2008-07-08 14:28:18.0)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
(2008-07-07 13:27:34.0)
◎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将实施
(2008-07-07 13:21:20.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2008-07-04 15:38:16.0)
◎
最高法:内地与香港将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
(2008-07-04 15:33:12.0)
◎
最高法院加强监督确保党的方针法律法规贯彻执
(2008-07-04 15:23:51.0)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2008-07-02 13:11:41.0)
◎
公安部出台《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2008-07-02 13:06:07.0)
◎
残疾人保障法等一批法律法规7月1日起施行
(2008-07-01 14:35:30.0)
::热点文章::
|
网站简介
|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服务业务
|
招聘信息
|
联系方式
|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专题专栏资料,均为中国律师网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Copyright © 2004-2005 www.ACLA.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制作单位:法明网络
中国律师网业务信箱:
联系电话:010-64010507 传真:64049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