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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交管所调查遇尴尬,折射中国基层行政“画蛇添足”

郭俊杰 [ gjjlawyer ] 于 2008-07-31 22:04:41.0 发表在[ 评论 ]
      

  一个普通的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终审判决生效已过六个多月了,执行程序也已启动三个多月了,被执行人的执行款仍然没能到位,被执行人仍然东躲西藏。执行申请人制定了一套套方案“侦查”,被执行人使出种种招数开展“反侦察”。正当双方进行着一场旷日持久的“拉锯战”之时,申请执行人突然得到“内线”报告,被执行人的小轿车露面了,并记下了车牌号码。

  申请执行人如获至宝,欣喜若狂,并第一时间把这个喜讯报告给我。我不敢怠慢,马上打车赶到宁乡县交警大队车管所去查询核实。我向车管所办事窗口出示了《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谁知第一个窗口接待的工作人员头也不抬地说要我去找交警队,我说我是从交警队赶过来的,他又说要我找车管所周所长。我又拿着手续找到值日民警窗口找所长签字,值日民警说周所长不在,他也不能代签,要等所长回。我说明了我查询的目的,并说明离下班时间不早了,我下午还约了其他事情要办,并求爷爷告奶奶般恳求通融一下,我仍被告知他不能越权行事。

  无奈,我又只得在大厅等待周所长回来。十分钟,二十分钟,半个小时,一个小时,仍然没有所谓周所长的身影。可能周所长“日理万机“,正在其他岗位“奉献”去了。眼看工作人员陆陆续续下班了,我心中很着急,就又找到其他窗口试探,得到的回答不是打印机不能打印就是要领导签字。我在大厅,眼巴巴看着工作人员一个个离开。当最后一个工作人员准备离开时仍然没有周所长的影子。我不能老是这样等,说不定下午周所长也不会出现。我只好打车赶到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在没有经过所谓所长签字同意的情况下查询到了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一些很正常的事情,在上级机关能够畅通无阻,为什么到了基层就“春风不度玉门关”?一些很普通的行政职权,到了基层为什么又能变成某些官员的“摇钱树”?贵州“瓮安事件”为什么会发生?云南胶农为什么会集体暴动?上海“杨佳事件”难道又不能引起行政机关的反思?

  笔者在交管所调查遇尴尬,看似非常普通,我也无意得罪行政机关,但这种现象却折射出中国基层行政“画蛇添足”,折射基层行政官员的执政理念和为官之道,这绝非小事。


  (作者:郭俊杰,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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