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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律师”实为律师体制改革不彻底
法制日报 2008-07-30 12:41:07.0 刘国航
身为律师竟然不为当事人代理法律事务----据《羊城晚报》日前报道,由于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政府连续多年聘下区内所有律师为政府“法律顾问”,该区律师们不愿再为“民告官”者提供法律援助。一些市民因请不到律师,不得不到外地聘请律师。
这是一个乍看上去颇符合逻辑常理的思路:既然律师已被聘为一级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他就不能同时再担当状告政府一方的代理人。从有关报道看,律师们名为被聘为政府法律顾问,实为为地方政府无偿服务的硬性要求。既然是免费,那么就不是人们说的“买断”,而是无偿使用,并因此在老百姓请律师状告政府时便“集体缺席”。无疑,这种独霸律师资源、致使老百姓状告政府部门受阻的行为,是一种滥用行政公权力的不当行为。
既然称是滥用政府行政公权力,就说明政府部门对律师业的管理是有法律根据的,只不过是被“滥用”了。众所周知,经过近30年改革开放的磨砺,中国的律师体制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律师从最早的端“公家碗”即国家干部身份逐渐向体制外的社会人身份转变,已从最早的国家事业体制开始向合作制和“合伙制”转变。不过,目前还没有完全意义上的私人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如此这般的身份转变,意味着过去对律师业的管理主要由政府部门承担已不合时宜。今后还应提倡由行业协会即应由律师协会管理更为合适,这样做的最大好处是既有助于政府部门强化律师业的“门槛”监管,不再像过去那样更多地关注律师业务本身,也能有效地防范滥用行政权力并强化自身的反腐倡廉要求。
回过头来审视科尔沁区政府将辖区内所有律师均聘为(并非“买断”)政府法律顾问的作为,实质仍然是律师体制改革前的管理方法的延续,只不过是已改头换面而已。律师体制改革的不彻底,最终损害了律师的应有功能和诚信声誉。一旦出现“民告官”诉讼时,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和其他组织,只有在确信其权益诉求能够得帮助,而不是被政府的“法律顾问”代理时,他才能相信法律的公正和正义的实现。这就从客观上一方面要求将律师的身份彻底“转私”而非“公私合营”,另一方面则要求将律师的功能“全面化”即代理范围的进一步宽泛。前者的改革过程在不断深入并逐渐得到公众的认可,后者则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稳步推进。
有比较才能鉴别,近年来的公证体制改革日益深入,不但公证处出具的各种公证书彰显证明力的威信,而且一些公证书还具有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力。与此同时,各级公证协会在处理公证纠纷也显示出其权威性。对比一下时下律师体制的改革进程,还有一些亟需拓展的工作空间,比如律师见证的工作就有待不断探索,择时全面推出,反之就难以走出“怯于代理”的低谷。
事实上,律师工作范围的拓展与其声誉诚信度是紧密相关的。声誉与诚信不能指望短时间“速配”,而是需要慢慢地积累。这当中,功能职责的相对独立性与对该职业的执着无畏追求,是赋予一个合格律师人的绝对品格要求。即使是有关部门没有将辖区内的所有律师一概聘为政府的“法律顾问”,你就能指望该区内的律师打赢“民告官”案件吗?“外来的和尚好念经”,现在许多地方的案件当事人已不太相信本地区的律师,一些有经济条件的纷纷到大城市去聘请律师。这表明一些律师在种种条件限制下已丧失了基本信誉度,必须采取有力的改革措施予以改进,其中改善应有的法治环境仍是当务之急。总之,律师体制的改革还应继续进行下去,让律师能真正地勇于和善于代理各类案件,不再惧怕任何阻挠干涉等非理性与非法性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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