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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案件关键是看款项来源
人民法院报  2008-07-29 13:52:16.0  余建华 
 
  

  今天,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一起“网络情缘”引发的借款纠纷案件,法院最终以不当得利为由,判决被告女子返还原告男子29万余元借款。
  
  家住临海城关的李兵现年53岁,20多年前从部队转业后分配在一行政机关,当过10多年中层干部,收入颇丰,拥有几处房产。2005年下半年,李兵从干部岗位退下来,和妻子离婚后,因儿子在外地上大学,本是老网虫的李兵把更多的时间花在了上网聊天上。






  同年7月底的一天深夜,化名“兵哥哥”的李兵在QQ聊天室里结识了一名网名叫“美少妇”的网友,两人越聊越投机。现实生活中,36岁的“美少妇”同样家住临海城关,真名丁丽,丈夫多年前投入别的女人怀抱,离婚后的丁丽除了和几个好友搓麻外,整天就是在网上泡着聊天取乐。2005年底,两人开始同居。

  2005年12月初,丁丽获悉李兵卖了一套二手房后,说自已刚买房,还贷压力比较大。为此,李兵把卖房所得的34万余元汇入丁丽个人账户。后来,李兵发现丁丽并没有和他结婚的打算,不但对借款事宜只字不提,整天买这买那,还以姐姐急用名义再次借走2万元。2007年初,二人在吵闹中分手,李兵不断讨债后,陆续打收条要回5万元。

  事后,不管李兵如何催讨,丁丽就是不理。李兵于2007年底,把丁丽告上法庭。起诉时,李兵发现自己连一张借条都没有。在律师提醒下,好赖找到了原先的汇款单。为此,李兵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丁丽还款。

  庭审中,昔日的“网络恋人”成了仇人,法庭上互相对骂,差点动手。丁丽辨称,李兵曾向其借款33万元,自己以现金方式借给了李兵,因此李兵向其账户汇款系偿还债务。丁丽还说,借给李兵的资金约五六万元是自己的存款,十几万借自兄弟姐妹,其余则是向前夫所借。为了借钱给李兵,她还支付了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丁丽返还李兵29万余元借款后,丁丽提起上诉,坚称李兵所汇之款是归还其借款本息,并非不当得利。

  法官说法

  款项来源是关键


  本案终审宣判后,主审法官对判决理由予以了解答。

  主审法官认为,李兵汇入丁丽个人账户34万余元的事实,丁、李二人没有异议,法院予以确认。丁丽称该款系李兵归还其借款本金和利息,而其出借如此大额款项前,应有款项来源,如取款凭证等依据,但丁丽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对丁丽的辩解不予采信。李兵汇款给丁丽的事实,虽然尚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在李兵主张按不当得利要求丁丽返还的情况下,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丁丽应返还李兵340万余元款项。

  至于李兵打收条向丁丽收取5万元款项事宜,因借条内容无法证实其中2万元系丁丽姐姐所借之款,法院因此认定应从涉案34万余元款项中全部予以扣除。

  最终,在丁丽声称涉案款项系借款,但资金来源、借款时间地点、借款利息的计算等情况均缺乏相应事实依据、难以让人信服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李兵的不当得利请求更加符合实际,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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