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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电脑失窃 物业公司有责任吗
市场与消费报 2008-07-29 13:22:16.0 王瑜君
“我家的笔记本电脑被盗后我才知道,小区的监控设施一直处于瘫痪状态。”近日,成都曼哈顿小区业主杜小姐向本报反映,由于该小区的监控设施瘫痪已久,居住在小区里的业主严重缺乏安全感。
2002年,杜小姐在人南立交旁的曼哈顿小区购买了一个90平方米的小跃层。有了自己的小窝,杜小姐的生活一直过得平静温馨。可是就在今年6月,杜小姐家里被小偷光顾了。“6月20号那天晚上7点左右我出门办事,10点过回来的时候我发现放在茶几上的笔记本电脑不见了。”回忆起当时的情况杜小姐仍然忐忑不安。
她随即报了警。经过警方勘查,小偷并不是撬门进入,而是从杜小姐家二楼的窗户进入跃层后盗走了电脑。杜小姐希望可以从小区的监控录像里得到蛛丝马迹,便请求调看小区监控录像,可小区物管----成都合理物业管理公司的答复却让她震惊:“小区的监控设施一直处于瘫痪状态。”
“现在曼哈顿小区许多业主都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做办公室,小区内的流动人口非常多,而物管对外来人员从来不进行登记。”得知小区物管自2004年入驻以来没有对监控设施进行修理后,再联想到物管平时的作为,杜小姐突然觉得自己没有了居住安全感,“现在发生失窃事件,小区物管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吧。可我多次找到物管公司协商,但至今仍然没有个结果。”
7月26日,该小区物管公司的负责人严经理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严经理称,失窃事件发生后,物管公司曾两次同杜小姐进行了正面沟通,但是对于杜小姐所提出的“全额赔偿”方案,物管公司不能接受。“物管和业主签的是物业服务合同,现在是由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物管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严经理表示,鉴于目前已经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所以得等公安机关的“刑侦报告”出来后再做责任认定。对于监控设施瘫痪这一问题,严经理解释说,他们在2004年接受这个小区的时候,所有的监控设施和消防设施就已经处于瘫痪状态。当时,他们就以书面的形式告之过全体业主。“启动维修资金的过程比较繁琐,目前已经使用维修金修复了一部分消防设施,但监控设施的问题还没有解决。”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江表示,从杜小姐遭受损失的具体情况来看,显然是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工作上的疏忽大意才会导致业主杜小姐遭受财产损失,所以物业服务企业应该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徐江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而杜小姐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却在入住的4年时间里都没有修理监控设备,这显然是有过错的,也是对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尊重和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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