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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给两位副省长的律师函发出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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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律师网
2008-07-28 13:01:07.0 吕良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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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的神秘化与公开化,是人治与法治的重要分野。
人为地控制信息,必然破坏社会稳定。
公权力自由裁量与恣意的分野,在于前者是法治与理性状态下的一种自由,而后者则是滥用权力的产物。
公共权力的拖拉是一种失职,刻意的拖拉是一种渎职
媒体集合分散的、个体的、弱小的公民意志,形成公众意志,从而与集中的、强大的公共权力博弈并促进公共规则的演变,这是法治实现的基本路径之一。
对于网络之“骂”,当以一种“满怀感激”、“闻骂耳顺”之心“欣然处之”并认真对待,取其精华。
--笔者
2008年6月23日,就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六名患者因注射江西博雅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静脉注射人免疫球蛋白(PH4)液死亡事件,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我向江西省“注射人免疫球蛋白死亡事件调查组”及担任正副组长的洪礼和、谢茹两位副省长公开发出律师函,提出五点请求:
1、依法彻底查清事故原因,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确保国家药品安全;
2、依法、及时、客观地检验鉴定并公布问题药品检验结果;
3、依法、及时、客观地检验鉴定并公布尸体检验结果;
4、切实保障死者家属权利,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5、为省内外媒体如实报道提供良好条件。
该律师函于2008年6月25日下午五时许送达至江西省人民政府,其内容为多家媒体广泛报道。
一个月时间过去,虽然律师及家属没有得到调查组及两位省领导的“正式”回复,但以下情况引起关注:
其一,2008年6月27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经过审理后就“齐二药”事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本系列案属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法院认定作为药品销售者的中山三院、金蘅源公司、医保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对涉案药品的制造者齐二药公司享有追偿权。故齐二药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山三院、金蘅源公司、医保公司对齐二药公司应承责的范围负连带赔偿责任。
其二,2008年7月8日,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7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颜江瑛在回答记者关于江西人免疫球蛋白事件问题的提问时明确指出:“现在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对送来的样品检查以后,我们发现该样品存在异常。我们通过这个实验检验和实验的结果,可以断定样品异常和患者死亡有直接的关系。”
其三,六名死者家属每户获得当地民政部门五千元的“抚恤费”--代理律师很欣慰地看到此种抚恤所体现出的人文关怀,无论出于何种动机??这至少让我们看到对死者家属政府表示的是慰问、同情、支持而不是相反。必须明确的是,抚恤绝不能取代药厂、医院等相关责任人依法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
其四,据悉,江西省相关厅局的一名领导带队到北京市相关部门和协会“协调”此事--组织间出面协调,是计划经济下的习惯性思路--无论如何,这说明了组织对此事件的高度重视。律师的执业行为没有受到被刻意加强的“管理”并因此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就体现着社会的进步。
律师函发出后,我也听到了各种不同声音。正面支持和鼓励的,自然不必多说。我们尤其要关注各种理性与非理性的不同声音:
第一类是不理解的声音:
一是此事涉及刑事侦查,不能公开--涉及刑事侦查当然不应公开,但我们所要求的药品检验结果、死者委托公安机关检验的尸检报告,这些有什么不可以公开的呢?国家药监局的新闻发布会不是明确公布了药品存在问题,问题药品与患者死亡有必然联系吗?!作为权力某种意义载体的公共信息的神秘化与公开化,是人治与法治的重要分野。
二是法律并未规定我何时必须公开,我可以现在不公开--公权力的自由裁量与恣意的分野,在于前者是受法治约束的、权力执掌者理性与自律状态下的一种自由,而后者则是滥用权力的产物。我不否认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冷处理”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智慧,但无论如何,公共权力的拖拉就是一种失职,刻意的拖拉就是一种渎职??无论是应对公共事件,还是日常工作。
三是法律更未规定我必须向律师公开或回复--律师是公民权利的代表,是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维护者与参与者。如因不屑回复,则是对律师所代理的公民权利的不屑,这与执政为民的宗旨是相悖的;如不知如何回复,则说明迫切需要加强新形势下的执政能力;如担心因此造成“被动”索性不回复,则说明需要加强一种执政的自信心。我很欣慰地看到政府面对律师函的反应,虽然我更希望那种反应能自信些、正式些、自如些。
第二类是善意的忠告:
一是委婉地劝我要注意律师的职业风险,别给家乡“找麻烦”--我深深感谢他们的关爱,我更坚信我的故乡随着法治化进程的坚定前行,我作为律师的执业权利完全能够得到应有的尊重与保护;我坚信我的故乡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律师函及律师相关执业行为对家乡的积极促进,必然能够得到认可。只要自身把握好,依法、合规执业,我对自己的执业安全充满信心。
二是提醒我要有大局意识,要维护社会稳定,尤其在此奥运之际。我对此等“稳定意识”深感理解,也希望为“奥运”的顺利、圆满贡献应有之力量。但奥运和谐、社会稳定的基础在于民生的保护,目的在于服务人民生活的进步和权利的保障,而不是相反。没有任何人有任何理由和权力,以奥运和稳定的名义,变相限制、剥夺公民应有之权利;没有人有任何理由和权力,在奥运期间搁置矛盾,甚至不惜导致矛盾激化,使公民权利长期得不到应有保护,这才是真正的“打着红旗反红旗”。翁安事件,再一次昭示出,搞信息的神秘化、人为的进行控制,必然会破坏社会稳定。
第三类是深刻而尖锐的批评:
一是批评我炒作之心太重,欲挟持民意--古人云:“吾日三省乎己,则知明而行无过矣”。三尺头上有神明,作为一个有责任感的法律人,理当时时自省。然“媒体集合分散的、个体的、弱小的公民意志,形成公众意志,从而与集中的、强大的公共权力博弈并促进公共规则的演变,这是法治实现的基本路径之一。”很难想象,此事没有媒体的介入,当事人和律师将处于何等无奈之境地。
二是批评我专业水准太差,提醒我切不可因此损害当事人权益--在此过程中,确实有一些东西是需要提醒我特别关注和警惕的。网络时代,网友的“谩骂”,其实正表达着对此事件持续的关注与支持。一句话:看得起你才骂你呢。网络时代,当以一种“满怀感激”、“闻骂耳顺”的心态“欣然处之”并认真对待,取其精华。
我们欣慰地看到齐二药的判决结果,这对本案的处理应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此事的圆满解决,有赖于理性公正的法律程序性推进,也有赖于公众的持续关注。虽然包括国家药监局新闻发布会所发布信息在内的证据,已经可以支持当事人提起诉讼,但我们仍希望江西的相关机关能够依法将尸检报告交付委托人以支持其维权??虽然诉讼中亦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取该证据;虽然依据证据规则,现有证据足以支持当事人提起民事赔偿之诉,但我们仍然希望此事的调查结果能尽快大白于天下,各方责任毫无争议地无可推诿。
省政府成立“调查组”统一领导、协调调查的全面工作,从法律上意味着省人民政府对此事件依法担负起实施和不实施某些行政行为的法律职责。而经当事人和媒体一再要求,江西省相关机关因需要“统一发布”等原因,至今仍然拒绝公开应有之信息,拒绝提供应提供之检验报告。如经当事人依法申请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当事人可向调查组再行催告;如催告无效,当事人有权申请决定成立该调查组的省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或责成调查组履行相关职责;当事人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行政机关及代表其行使权力的机构依法履行其职责。
我们愿意再次重温洪副省长就此事件的四点郑重承诺:“事件的真相不查个水落石出,我们绝不放弃;一切胆敢以身试法、视人民生命为草芥的违法分子得不到依法严惩,我们绝不放弃;我们工作和管理当中的一切违章和漏洞得不到纠正,我们绝不放弃;社会各界如果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我们绝不放弃。”我们期待着洪副省长的承诺能够尽快成为现实。
再次愿逝者安息!
吕良彪 大成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兼职教授 硕士生导师 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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