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简体
|
中文繁体
|
English
|
全国律协国际部
全国律协业务部
全国律协培训部
全国律协会员部
全国律协信息部
首页
|
新闻
|
理论
|
司考
|
原创
|
培训
|
书店
|
搜索
|
公民与法
|
协会概况
|
律师聘请
|
人才交流
|
论坛
|
调查
|
下载
|
杂志社
|
头条
|
专题
|
特约评论
|
法制
|
业界
|
法规
|
文件
|
律师公告
|
品牌
|
|
学者
|
实务
|
杂谈
|
委员论文
|
|
消息
|
经验
|
题库
|
指南
|
交流
|
|
实务
|
心情
|
评论
|
闲谈
|
|
培训部
|
教育委员会
|
律协-路伟培训
|
大事记
|
培训动态
|
地方律协
|
他山之石
|
远程教育
|
在线交流
|
|
新书推荐
|
法律书库
|
精彩书评
|
出版社
|
|
了解律师
|
聘请律师
|
律师提醒
|
以案说法
|
常用法律
|
法律援助
|
|
协会简介
|
协会领导
|
组织结构
|
《中国律师》
|
政策法规
|
地方律协
|
电话簿
|
内页 >>>
新闻
>>>
首页
政府垄断律师资源是一种“鸵鸟战术”
北京青年报 2008-07-28 09:06:13.0 潘洪其
据最新一期《半月谈》杂志报道,为防堵因大规模强制拆迁导致的“民告官”诉讼,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政府创造了一个他们颇为自豪的“独特做法”:连续多年将区内所有律师聘为区政府常年法律顾问,以此对当地律师形成合同约束,迫使律师不得为“民告官”原告提供法律服务。
科尔沁区政府的这一创举的确堪称“独特”。以往,一些地方为了防堵某个领域出现大面积“民告官”诉讼,一个办法是通过一定渠道直接向法院施加压力,要求法律不得受理这类案件,或虽可受理但不得判政府败诉;另一个办法是直接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向律师施加压力,严令当地律师不得代理这类案件。由于地方法院未能完全摆脱地方政府的牵制,以及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对当地律师具有管理大权,这两个办法往往都能收到立竿见影之成效。
具体分析起来,第一个办法实际上是用行政手段干预司法活动,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显得很不光彩,第二个办法涉嫌侵犯律师的执业权利,说起来也很不好听。现在好了,科尔沁区政府以极大的魄力,一举将辖区内7个律师事务所的近百名律师统统聘为区政府常年法律顾问,按照所签聘任合同,这些律师作为政府的法律顾问,不得同时担当状告政府方的代理人。这样一来,政府没有直接动用行政手段干预司法,也没有直接侵犯律师的执业权利,而是通过符合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要求的合同手段,成功实现了对辖区律师资源的垄断和控制。报道说,有此“利剑高悬”,律师们都不敢“违规”接受“民告官”案件。以合同手段形式垄断当地律师资源,表面上看比直接干预司法、侵犯律师执业权来得温柔一些,但政府的强制性权力在其中起着关键作用,却几乎没有什么变化。这个让当地律师皆“入吾彀中”的聘任合同其实是一个霸王合同,区内所有的律师签也得签,不签也得签,如科尔沁区司法局领导经常教育律师时所言,“谁跟政府对着干就别想在当地混”。显而易见,政府与律师签署聘任合同,不过是为了在形式上好看一些,如果必要,他们直接采用前述第二种办法,动用司法行政管理大权“修理”不听话的律师,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困难。
政府全方位垄断了当地律师资源,无疑给“民告官”原告寻求法律服务制造了巨大的障碍,后者不论是到外地去聘请律师,还是被迫自学成为“法律通”单枪匹马打官司,都必将付出十分高昂的代价。政府想当然地认为,长此以往,足以使原告放弃“民告官”诉求,乖乖地知难而退。事实证明,在很多情况下,政府都低估了居民的维权意愿,也低估了居民承受维权代价的能力。如果封锁一个地方的法律服务市场就能彻底杜绝“民告官”,如果解决“民告官”问题竟然如此简单便捷,那几乎就没有政府办不到的事情了。
在此事件中,科尔沁区政府最大的失策在于,他们没有认识到,如果放手让律师为“民告官”原告提供法律服务,不但不是在“跟政府对着干”,也不是在给社会添乱,恰恰相反,律师是最懂法律的群体之一,也是最尊重规则、最愿意维护秩序的群体之一,律师代理原告与政府打官司,就是要引导居民走理性、守法、克制、秩序的维权之路,帮助居民通过法律渠道消解紧张、减轻焦虑、释放不安,就是在用法律的方式缓解社会矛盾,分担政府的压力,维护社会稳定。反之,由于政府垄断了当地律师资源,人为增加了居民维权的法律成本,缩小了居民依法维权的空间,由此很可能加重居民的紧张、焦虑和不安情绪,进而很可能加剧社会矛盾,加重政府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稳定。鸵鸟遇到麻烦或危险的时候,会不自觉地将头扎进沙堆里,以为这样就可以避免麻烦,远离危险。政府垄断了当地律师资源,堵塞了居民获得法律服务的渠道,以为就可以有效防堵“民告官”诉讼,令居民无条件放弃维权努力,最终政府乃可“不战而屈人之兵”,永享祥和与太平。这也是一种典型的“鸵鸟战术”,其背后的麻烦和危险不可能自动取消。有关方面应当尽快转变观念,端正认识,纠正这种有悖法治原则而又有害社会稳定的错误做法。
【
【
我有话要说
】【
该页顶部
】 【
关闭窗口
】
相关连接
◎
暂无相关文章
::热点文章::
|
网站简介
|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服务业务
|
招聘信息
|
联系方式
|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专题专栏资料,均为中国律师网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Copyright © 2004-2005 www.ACLA.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制作单位:法明网络
中国律师网业务信箱:business@ACLA.org.cn 联系电话:010-64010507 传真:64049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