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简体
|
中文繁体
|
English
|
全国律协国际部
全国律协业务部
全国律协培训部
全国律协会员部
全国律协信息部
首页
|
新闻
|
理论
|
司考
|
原创
|
培训
|
书店
|
搜索
|
公民与法
|
协会概况
|
律师聘请
|
人才交流
|
论坛
|
调查
|
下载
|
杂志社
|
头条
|
专题
|
特约评论
|
法制
|
业界
|
法规
|
文件
|
律师公告
|
品牌
|
|
学者
|
实务
|
杂谈
|
委员论文
|
|
消息
|
经验
|
题库
|
指南
|
交流
|
|
实务
|
心情
|
评论
|
闲谈
|
|
培训部
|
教育委员会
|
律协-路伟培训
|
大事记
|
培训动态
|
地方律协
|
他山之石
|
远程教育
|
在线交流
|
|
新书推荐
|
法律书库
|
精彩书评
|
出版社
|
|
了解律师
|
聘请律师
|
律师提醒
|
以案说法
|
常用法律
|
法律援助
|
|
协会简介
|
协会领导
|
组织结构
|
《中国律师》
|
政策法规
|
地方律协
|
电话簿
|
内页 >>>
新闻
>>>
首页
杨佳的律师踢了个"越位球"
金羊网 2008-07-14 09:50:47.0 羽戈
谢律师首先违反了回避原则,纵然当事人不知情,主审法官亦应该在开审之际指出这一点瑕疵,请杨佳重新选择律师。否则,无论判决如何,都可以做无效论。
最近有两条关于律师的新闻引发了热议。一则是一位叫赵宇的北京律师,当庭“倒戈”,为被告方作“罪重辩护”。被告李铮本来被公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起诉,赵律师在庭上却建议应定非法集资或合同诈骗罪。此罪名之量刑,比公诉方指控的还要重。无论是在场的法官和检察官,还是事后参与报道的媒体,皆为此罕见的“壮举”惊诧不已。有人将之比喻为“踢进了一个乌龙球”。
另一则新闻则源自轰动一时的上海袭警案。杀手杨佳肯定要等待法律的公平制裁,为他辩护的律师叫谢有明。谢律师一直担任上海闸北区政府的法律顾问,而杨佳所袭击的闸北分局,正属该区政府治下。按照新《律师法》第39条规定,律师“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这里的“利益冲突”很明显,因此,谢律师理当回避??谢律师从业20年,不会不晓得这点基本法理,但他还是“第一时间”“主动”为杨佳提供法律救助,是因为其情可悯,其行可哀。而且,确认为杨佳的辩护律师以后,他对媒体发表的一些言论,尽管不像某些评论者渲染得那么可恶,但确有不妥之处,比如承认“杨佳犯罪情节这么严重”,“量刑上几乎没什么疑问”,“估计是死刑”。这等于是把所代理的一方往枪口下推。要是在美国,哪怕舆论不找他麻烦,律师公会亦断难容忍这种败坏职业伦理的“反叛”行为。
在我看来,谢律师与赵律师的做法还是有差别。谢律师踢进的不能算是乌龙球,而是越位球。依足球规则,乌龙球尽管令人难堪,可仍得计在账上,所以,不管法官怎么判,李铮都只能认倒霉。越位球则是犯规在先,必须取消。谢律师首先违反了回避原则,纵然当事人不知情,主审法官亦应该在开审之际指出这一点瑕疵,请杨佳重新选择律师。否则,无论判决如何,都可以做无效论。
这两起新闻,或者说丑闻,均发生在新《律师法》生效后不久,不禁让人担忧该法的前景。看来,新《律师法》之顺利推行,不仅要拔除亟需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这颗生锈的钉子,还得在律师自身的形象与职业伦理方面多下工夫。而律师的职业定位之棘手,恐怕要逾越法律的范畴,而升级为严峻的政治问题。 (本文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作者:羽戈)
【
【
我有话要说
】【
该页顶部
】 【
关闭窗口
】
相关连接
◎
暂无相关文章
::热点文章::
|
网站简介
|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服务业务
|
招聘信息
|
联系方式
|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专题专栏资料,均为中国律师网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Copyright © 2004-2005 www.ACLA.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制作单位:法明网络
中国律师网业务信箱:business@ACLA.org.cn 联系电话:010-64010507 传真:64049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