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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比较:中止审理
三校名师  2008-07-01 09:57:14.0   
 
  


  在司法考试复习的过程中,很多考生会多诉讼法的一些期限问题感到头疼,一方面是由于这些期限本身就比较繁多细碎,在平时生活中又很少接触,所以记忆起来又些困难,另外一方面是由于在司法考试中涉及的三大诉讼法中,虽然在诸多制度的设计上具有相似性,但在具体规定上又有所差别,所以这也就要求我们在司法考试三大诉讼法的复习记忆中需要细心比较,以免混淆。下面我们将在三校名师司考专题中对有关三大诉讼法中审判障碍相关制度具体规定进行比较,本文中比较的是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庭中止诉讼的原因,诉讼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因而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

  1、刑事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1条和第204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有:

  (1)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2)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等;
  (4)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2、民事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中止审理的情形包括: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3、行政程序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1条规定,中止审理的情形有:

  (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7)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其实在复习司法考试三大诉讼法时还有很多的概念和规则是很容易混淆的,需要们比对着进行记忆和学习,我们将在今后的司考专题中陆续的为大家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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