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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比较:延期审理
三校名师 2008-07-01 09:50:46.0
在司法考试复习的过程中,很多考生会多诉讼法的一些期限问题感到头疼,一方面是由于这些期限本身就比较繁多细碎,在平时生活中又很少接触,所以记忆起来又些困难,另外一方面是由于在司法考试中涉及的三大诉讼法中,虽然在诸多制度的设计上具有相似性,但在具体规定上又有所差别,所以这也就要求我们在司法考试三大诉讼法的复习记忆中需要细心比较,以免混淆。下面我们将在三校名师司考专题中对有关三大诉讼法中审判障碍相关制度具体规定进行比较,本文中比较的是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由于发生法律规定的某些事项,导致不能按时开庭或者无法继续开庭审理,法院改期推迟开庭的制度。也即在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把已经确定的审理期日或正在进行的审理顺延至另一期日进行审理的制度。
1.刑事审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是: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5)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 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6)人民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而需要给辩护人必要的准备辩护意见的,合议庭应当延期审理;
(7)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2.民事程序
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有四种: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具备上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延期审理。“可以”延期审理,是一授权性规范,它不同于“必须”和“应当”。鉴于民事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和开庭审理的差异性,是否“可以”延期审理由人民法院决定。
3、行政程序
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没有关于延期审理的具体规定,故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延期审理的情形也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其实在复习司法考试三大诉讼法时还有很多的概念和规则是很容易混淆的,需要我们比对着进行记忆和学习,我们将在今后的司考专题中陆续的为大家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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