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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事人服务,律师职业回归正轨
新快报 2008-06-04 10:45:01.0
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1996年《律师法》规定,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而新修订的《律师法》则又换成了这样表述:“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从为国家服务、为社会服务,到为当事人服务,律师的职业使命出现了转折。
1979年之后,一度被中断的律师制度开始逐步恢复。在1980《律师暂行条例》之中,律师既然被定位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当然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序列,享受国家的薪俸。
在这之后很长一个时期,律师事务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下属部门,律师“协助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这就是律师在今天身份不清、地位尴尬的起因。直至今日,许多人仍然分不清律师与公检法等司法人员的区别。
1996年的《律师法》终于使律师与司法机关“相揖别”。首先,律师不能同时是国家公职人员;其次,要从事律师工作必须辞去国家公职。也就是在这一时期,许多司法行政人员放下了铁饭碗,走进了律师队伍。和那个年代流行的弃官从商一样,他们也自称为“下海”。律师行业走向市场化,开始靠专业素养接受公众的检验。
每一种职业都有它的准则。教师的职业准则是教书育人,医生的职业准则是救死扶伤,而律师的职业准则,甚至在行业内部都没有一个公认的航标。一个简单的例子:一个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向自己的辩护律师倾诉了自己的秘密,甚至包括侦查机关没有掌握的其他罪行。律师是不是应该为他的委托人保密?这样现在看似简单的问题,却曾有律师为此锒铛入狱。
律师是一个奇妙而特殊的行业。他们游走在犯罪与刑罚、骗术与公正、争夺与合作之间。由于法律是他们唯一的武器,他们对司法公正有天然的要求;由于执业环境的恶劣,他们偶尔也充当权钱交易的掮客。他们既背负着维护人权的社会期待,又承受着市场经济的竞争重压。
律师的社会责任与职业责任是否矛盾,这直接关涉到司法公平。司法的象征常常是一个天平,而律师就如同砝码,为当事人代言,站上天平一端,标示出一个真实的重量,这便是律师在司法程序之中的价值。律师对当事人负责,就是对司法公正负责,就是对社会与国家负责。
新《律师法》对律师职业性质的修订,终于使律师职业回到了它的正轨。而随着行业自治权的增加,律师行业的公共性将会滋生出来,律师的社会价值也将重新得到张扬,这一群体必将承载更多的公共精神。无论服务的对象是当事人还是国家,律师的底线应是自己的良知,犹如洛德?埃尔登的名句:“律师为任何人服务,但决不向任何人出卖自己。”
(作者系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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