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法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注意与道义关系、亲属间的互助关系的区别。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类型的法律关系的核心区别在于,它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前提是民法规范对民事权利、义务的规定,生活事实层面的社会关系一旦满足了民法规范所规定的要件,就会带来民法规范所规定的效果――民事权利、义务的得丧变更。简单说来,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民法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
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拆迁,征收,征用,行政奖励,行政委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辨析:恋爱关系一般不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司法特殊情况:
1、有彩礼的时候形成
2、对方以玩弄对方感情为目的,违背社会风俗,违反权利滥用原则,产生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
辨析:社交里的道义关系一般不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特殊情况: 如请客吃饭放了鸽子,只有在对方恶意的情况下形成,比如故意奚落,戏耍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社会善良风俗原则,但是受害人要证明。
区分的关键是看:是否产生民事法律后果。
二、民事权利
(1)支配权
(2)请求权
(3)形成权:
概念:单方行为就可以使法律关系产生终止的权利。
分类: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抛弃权,拒绝权,催告权,选择权,典权中的回赎权,提存中的取回权,所有权保留中所有物的取回权等等。
还可以分为:一般形成权(必须向相对人表示),和形成诉权(涉及到必须向法院行使的)。
形成诉权包括,债权保全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所以要慎重),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 身份关系的撤销权(比如离婚)。其他的是一般形成权。
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可变期间),但受除斥期间(无中止中断延长)的限制。
形成权可以通过明示和默示(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的,比如继承法规定,在继承开始后2个月内受遗赠人没有表示接受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的方式来行使。
(4)抗辩权:
1、现行法律中的抗辩权有四种:1=同时履行抗辩权,2-先履行抗辩权,3-不安抗辩权,4-担保法上的先诉抗辩权。
抗辩权分两类:暂时性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2-先履行抗辩权,3-不安抗辩权,4-担保法上的先诉抗辩权都是。),永久性抗辩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不是除斥期间已过,除斥期间已过造成实体权利的消失。)
2、抗辩权只能由当事人行使,比如诉讼时效已过,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而除斥期间已过人们法院就可以主动援用。诉讼时效已过,当事人提出的,人民法院用判决驳回(实体问题),而除斥期间已过的用裁定驳回甚至不受理(程序问题)。
3、抗辩权不存在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问题。
4、抗辩权一定是针对请求权而言的,没有请求权就没有抗辩权。抗辩权是防御性权利。请求权解决的是弥补损失的问题,而抗辩权解决的是预防损失的问题。
案例:
张三欲卖给乙一套房屋,约定十月办理过户,要求李四8月份先付一定房款。但八月初张三又把房子卖给了王五,李四知道后,问 :
1、张三是否丧失了履行能力?是,丧失了履行能力,符合合同法68条之规定,李四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李四八月的预付款可以拒付,拒付款是行使抗辩权。
2、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预期违约?构成,根据合同法94条之规定,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3、是否给李四造成损失?可能。李四可以根据合同法108条请求损害赔偿。
共涉及到三个权力; 1、不安抗辩权2、解除权、3、违约责任请求权。
这三个权力如何行使? 应并用。这是三个不同的问题。既然行使了解除权,合同已经解除,何谈违约责任请求权呢?(2002年卷四案例题六 )
不支付款项是预防损失的问题,导致抗辩权
主张违约责任是弥补损失的问题,导致请求权
主张解除权时中止合同关系的问题,导致解除权
不是请求权的竞合,而是三个不同权利的救济。
注意:如果一行为即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则是两个请求权,违约责任请求权和侵权责任请求权。解决的是一个弥补损失的问题。这时候就是选用一个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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