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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新律师法还有障碍要除
新京报 2008-06-03 08:59:27.0 阿计
修订后的《律师法》已从6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律师法》为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老大难问题作出了一系列重要突破。这些突破得到了社会普遍欢迎,但不少业内人士认为,新《律师法》颁布后的执行力如何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该法修订的目标能否实现。
事实上,要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除了要求立法赋予律师相应权利,还在于一旦这些权利遭到侵犯,如何提供救济?如何追究责任者?但在新《律师法》中,以及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对于滥用公权造成“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的责任者,还没有规定相应的追究机制。如此,解决“三难”将会遭遇很大困难。
同时,一些影响律师正常执业的法律规定还存在,比如现行刑诉法第306条的“律师伪证罪”。十年来,一些律师往往担心因此“罪名”遭打击报复,导致很多律师害怕承办刑事案件,刑案辩护率下降。
还要注意到的是,新《律师法》所规定的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与现行刑事诉讼法存在着不少冲突。而今,新《律师法》已经实施,刑诉法却未做相应修改。这就难免实践中的执法矛盾,而历史经验已经证明,一些地方政法机关和律师一旦对法律理解出现分歧,那么有利于打击犯罪的理解,往往会被政法机关采纳,而一些有利于刑辩的理解,往往不予理睬。
有论者担心,新《律师法》无法抵御司法实践中的潜规则,但在笔者看来,问题的要害不在于是否存在潜规则,而在于我们还未设计出足以消解、对抗这些潜规则的“正规则”。
当务之急是,加快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以及律师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使得新《律师法》所培育的律师执业新权利之花,能够在更肥沃的制度土壤中绽放。最为重要的是,这样的制度设计和改进,应当充分融入控辩平衡、保护人权等现代法治理念,真正体现法律对公权力的约束。
□阿计(北京 媒体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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