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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中国律师的春天?
中国律师网  2008-06-25 12:47:20.0  特约评论员 周杰 
 
   经年阵痛,涅?“新生”的《律师法》施行至今已快“满月”。从全国各地反馈的情况看,不容乐观。面对新法推陈出新从实体到程序带来司法的重大变革,肩有与之相互配合职责的公安、检察、监所等所涉主要机关依然顾虑重重,能欣然接受这“淬火”洗礼而立竿见影的,凤毛麟角。诸多消极回应,使历经十载的“变法”成果一时作了盘中“珍馐”“甜点”,唾手可及,却让早已入席的中国律师们仍难以痛快地享用。而这“阳光法案”的终极受众,眼前真正能得以沐浴她第一缕阳光的,寥若晨星;藉以“普度”众生,更需待时日。

  新律师法颁布施行,正值改革开放的法治中国30年隆重纪念之际,随之恢复并发展起来的律师制度也将进入而立之年。1997年,律师法出台、刑法修订,律师履行职责的“瓶颈”凸显:执业“三难”、归罪“陷阱”、司法“潜规则”诸多问题,俨然给人以立法上或缺失或错位之感,每每困境不解,遗憾中一再为世诟病。即使面临如此挑战,踏上不归路的法律人毅然决然锐意进取,“为己请权”“为民请命”的脚步从未停息,“变法”改革的热情与呼声则日益高涨。在困扰之下,中国律师执业“维权”屡屡遭遇生存与发展的严峻考验,刑辩之士曾一度为业界戏谑为“刀刃上的舞者”。近几年许多地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参与率不断下滑走低的情势,诚然就是那“毒树之果”掷地有声的强烈反响。追问症结所在,司法实践中既有的“不平等条款”,既存的“不公正待遇”,既往的非规范性的搪塞、推诿,以及繁文缛节的批准许可事项,愈加使“会见难”弥久存续,无从纾解。律师的职能和作用难以发挥,“看得见的公正”程序失去基本保障。可以想见,在律师制度尚不健全、应有权利尚未设定的状况下,付诸多少努力才能更为有效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而使之不落为娓娓动听的空谈!

  曾几时何,执业律师一边喟叹戴着“手铐”歌唱,一边如履薄冰般敬而远之,时有发生的拒绝辩护解除委托,惊诧律师爽约之举只为退而明哲保身,很难说不是囿于执业高风险潜在危及生存时作出的无奈选择,庭审中律师“言论权”更是一个沉疴难愈的法律诉讼痼疾。截至目前,已有数百名律师同行疏于“言行不慎”而面临指控甚至身陷囹圄,洗刷蒙污索讨清白之路漫漫的境遇,岂非鲜明的前车之鉴在警示与“劝诫”?即便有勇者无畏前行,头戴着“紧箍咒”,借来一双慧眼又当如何?“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律师行使权利之路艰辛尚且如此,“草民”人权保障怎不堪忧?

  在忧患中上下求索。随着共和国推行宪政帷幕拉开,司法改革深入,“依法治国”“保障人权”明确入宪,借水行舟,乘法制建设强劲之风,新律师法与时俱进,其高瞻远瞩地修订出台的那一刻,确乎让司法界哗然,令执业律师人人击节。同期介入、自行调查取证、言论豁免、执业准入,等等一系列亮点,体现出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律师基本权利获得法律保障的同时,其前所未有的立法超前意识,不啻宣告了中国律师发展新时代的到来;而立法上的先期“试水”,也可预见地表明相关诉讼制度基此修正完善的力度,可谓法制史上的一次“大手笔”!良好的立法开端,无疑使这部律师法承载了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更为丰富的内涵,蕴蓄着旺盛的活力,在现阶段为开创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新局面打开了一个“窗口”。其意义重大而影响深远,已成为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的又一个里程碑。

  仅此而言,中国律师前进的一小步,彰显公民权利保障迈出了一步。--中国律师的春天正悄然来临!

  曙光在前,企足而待,虽然我们仍举步维艰。时下,在现行诉讼法律制度尚未修订完善之前,藉以新法与旧法“疑似”矛盾冲突(注:对此新旧法所谓的矛盾冲突,笔者自始不以为然!)未解,中国律师们徘徊在有关部门保护“眼前”利益的三思慎行中;而面对动了自己“奶酪”后的茫然失措,诸多“掌门人”尤其难作出“开门见山”的决断。如此一来,就使广大律师先是失去与法律“同门”搭建共同的法律平台而实现“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话“和平共处”的先机;患得患失中,又置执法、司法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种种问责的尴尬境地;也使“忱戈待旦”的10多万中国律师集体疲软,徒然无力“突出重围”。由此而不幸一语中的,应验了自古以来“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谶语。

  应当看到,面对法律的碰撞、利益的考量、职能的冲突、现实的矛盾,一方面,法律部门“居中”协调也好,权力机关“及时”出台解释也罢,诸多“过渡性”安排,缓解燃眉之急恐也难以平息和消除法律理解适用与执行之争端。而与其扬汤止沸,不如斧底抽薪,予以适时修订、补充 、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加紧加快实现法律规范的一致性,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唯此,当是最终“定纷止争”的不二法门。另一方面,眼下让由来已久“墨守成规”的司法者一蹴而就摒弃“前制”,一改根深蒂固积重难返的“技术性操作”惯例,毕其功于一役,似也过于苛求不合乎实际。虽然此前有关部门多方考虑新律师法施行后所面临的许多衔接问题,但在涉及职业角色换位、利益冲突、部门配合、权力制衡诸多复杂的法律“壁垒”层面上--甚或夹注着“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理念与践行上的“代沟”差距,终究很难经由一部法律便得以沟通、融合了的。况且,昔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职权划分和行使,长期未能统一规范于司法机制中,时值今日,通过一部律师法的施行而集中凸现并暴露出来的方方面面存在的问题,更值得我们一起思考、共同关注。

  现在,各地的司法、公安、检察、法院、政法等多部门已经联动,各界仍在继续努力,为目标达成一致--为业已生效的《律师法》能够“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普遍予以施行。只是目前,《律师法》吐故纳新的突破性举措,在政策“宽容”、部门“妥协”之前,除在少数地区得以通行外,更多区域或予以变通或搁浅搁置中;与之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相去甚远“不合体制”处,业已不足为训,摆在眼前的,更亟待修订。而执业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保障何时在司法实践中一一贯彻落实,不仅仅“大考”着中国的司法制度,也必将历历见证着律师事业发展的进程,点滴记录着我们社会进步的每一个细节、每一串足迹。

  “万里王程三峡外,百年生计一舟中。”2008,乃中国法治30年,亦是中国律师新法“破冰”发轫元年。这一路走来,积雪消融,风寒料峭,“千里江陵……万重山”中,已让我们感知些微的春暖花开那迫在眉睫的气息,如今“轻舟已过……”,严冬即去,这属于中国律师的春天还会远吗!


  (作者:周杰,安徽细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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