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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能代表什么?
中国律师网 2008-06-24 12:21:32.0 李清安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代表国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对庭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这是中国式刑事审判庭上,经常能听到的检察官发表结案陈词时的开场白。
本来,检察官发表这样的公诉意见,偶尔听取一次,也无不可,但长时间的,且过于程式化提法,需要法律进行深刻的反思。
诚然,检察官(即公诉人)发表公诉词时,在引言中作这样的交代,有检察院刑事办案规则为依据,检察官的确可以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代表国家的法律、国家的利益,代表社会的公平正义出席法庭;似乎也可以对庭审活动进行监督。但问题是,作为同样在法庭上扮演重要诉讼角色的辩护律师,代表的是谁?难道真像世俗认为的那样,律师代表的是金钱,代表的是犯罪分子?因为律师是替犯罪分子说话的,所以律师不能代表国家的法律,不能代表社会的正义,不能也不会去维护国家的利益?
要说律师真如这样一种角色定位,无疑是荒谬的,也是与律师法的规定相悖的。造成这种错觉的原因有二:一是制度层面上的原因。长期以来,中国式刑事审判制度的设计,无论是从控辩双方的着装上,还是从座位的高低、方位上,乃至于法律规定的义务、程序上,都涂上了一层“官贵民卑”的色彩。譬如检察官出庭时不着正装,有人会觉得不习惯。相反,律师出庭穿律师袍,则会觉得不习惯;再如检察官可以宣读证人证言,而不需要履行证人出庭接受质证的义务。辩方提供的证词,则必须要证人出庭,否则,其证言极有可能不被法庭采信;还有合议庭或审委员讨论决定案子时,同级检察院的检察长或检委会委员可以列会并发表意见,而律师对此只能是望洋兴叹;凡检察官抗诉的案件,法院必须开庭审理,而被告人上诉的案件,法院一般仅需书面审理,迳行判决等等。这一些不合理的制度设计,导致了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责时,位卑而言轻。多数时候,法官对律师的辩护意见根本不加考虑,中国式刑事审判其实就是一种对检察机关的起诉书进行确认的活动而已。二是客观现实中,检察官拿的是纳税人的钱,其经费由财政提供保障。而律师唯一只能收取当事人的钱,很难洗脱谋取私利的嫌疑。道德上普遍存在优越感的检察官,在心理上时刻处于一种居高临下的态势。这些因素的存在,不可能让控辩双方形成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平等,从而使国家公权力与公民个人的私权力严重失衡。
毋庸讳言,中国律师虽然不可能像西方国家的律师那样受到公权力应有的尊重,但随着社会民主与法治的进步,司法活动必然会向更好的方向改进。刑案审判中,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的差距正在慢慢缩小。现代法官“既听取隆著者,也听取卑微者”的司法理念,不会因为检察官“对庭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的一句话而束手束脚。
笔者认为,像检察官一样,律师在法庭上也是可以代表国家法律、代表社会正义的;也是可以维护国家利益的;更是可以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既然如此,检察官是否可以不去过份强调自己高于辩方的地位呢?因为控辩双方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博弈,是刑事司法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作者:李清安,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 刘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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