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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启动破产法司法解释
第一财经日报 2008-06-02 13:47:16.0 赵杰
新的《企业破产法》自去年6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已一年,但探讨仍在进行,争论依旧激烈。
昨天闭幕的“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透露,针对现在《企业破产法》在审理案件中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最高院已经正式启动了关于破产法的司法解释。
“半部”破产法
“虽然我国有了《企业破产法》,但这一法律在实践中也确实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企业破产法》起草组组长、全国人大财经委原副主任委员贾志杰告诉记者,类似的问题有很多,包括企业在清查分析中应进入哪个顺序,住房公积金能否列入第一顺序,还有不能支付破产费用的债务人被终止程序后怎么办等。
贾志杰表示,这样一些问题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新问题,都需通过制订新的司法解释加以解决,有一些可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来加以解决。
他告诉记者,由于该法争议很大,所以好多条款都是折中的产物,有些内容都没有规范进去,“就实质来讲它名字叫《企业破产法》,但并没有包含所有的企业,比如金融企业。作为破产法也应当包括个人破产,但是个人破产到现在没有规定,而个人破产这方面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急需依法规范。”
另外,他认为,汶川大地震产生的一些新问题也和破产法有关。比如,居民买房贷款还没有还完,房子因地震倒塌了,怎么办?“如果有了个人破产法的制度,就在很大程度上有了法律依据来解决这些问题。”
贾志杰认为,目前的破产法仅仅算是完成了半部,并建议将完善的破产法列入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
针对破产法存在的问题,中国破产法论坛执行副主任、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尹正友认为,该法的司法解释应当在上市公司重整、金融机构破产的立法模式与特殊制度、关联企业破产、管理人相关问题以及公司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等方面,予以细化和明确。
贾志杰说,在该法实施一年间,政府有关部门、法院以及有关的执法部门都做了大量的工作。最高院分别出台了管理人指定办法、报酬确定方法及法律实施有关衔接的规范文件,并在研究新的司法解释;证监会、银监会也分别在组织制订相关管理办法。
现实难题
据悉,破产法实施一年来,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并不多。1998年到2008年十年间,全国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64311件,2007年受理破产案件只有3817件。
“企业的破产案件每年不到一万件,这种情况我觉得不是很正常。这并不是说明企业经营效益都非常好。”奚晓明说。
他认为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其一,过去的破产法及现在的破产法适用范围有限,仅适用于法人,并不包括个人,“也就是说,只有经营型破产,没有消费型的破产。”其二,主体行为不规范,许多资不抵债的企业采取自消自灭的形式退出市场,“我觉得,这与对不依法清算而解散企业的行为没有相应的严厉制裁措施有关。”其三,法院审判工作中的因素,一些法院存在畏难情绪。
奚晓明认为,由于现实瓶颈约束,法院在实际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面临较多难题。
一个是关于破产案件的管辖和受理,“关于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是不是应该考虑引入财产所在地标准,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另外,“在案件管辖和受理方面还有一个问题是关于经营机构、上市公司等特殊类型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与受理,是否应该有特别的规定。”
二是管理人制度的运行方面。“新破产法规定了管理人制度,想引进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破产事务,在破产程序中如何定位法院与管理人的关系,如何定位法院与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这是我们在实施新破产法之后面临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另外,包括上市公司的重整问题、关于破产企业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问题、关联公司的破产问题和非企业组织的破产清算问题等,也一直受到关注。
奚晓明告诉记者,制订破产法的司法解释,正是为了统一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种种疑难问题,提高破产案件的审判效率,完善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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