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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救灾中的诸种法律问题
中国民商法律网 2008-06-16 09:57:14.0 黄凯华
内容提要:
2008年5月30日晚,在距离发生在四川汶川的8.0级特大地震的18天后。在明德法学楼601国际报告厅内举行了一场名为抗震救灾中的诸种法律问题的研讨会。到会的有中国人民法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中国人民法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明祥教授,中国人民法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胡锦光教授,中国人民法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姚辉老师,中国人民法学法学院副教授、巴黎第一大学法学博士石佳友,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企业改制研究所主任钱卫清,中国人民法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张翔,中国人民法学法学院讲师、日本一桥大学法学博士杨东,研讨会由中国人民法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孟强主持。
这次研讨会得到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并且这次研讨会还有一批远道而来的特殊客人,他们就是来自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六名法官,他们带着一线灾区的实际问题来到了现场。
研讨会首先由张翔副教授发言,张副教授从宪法学的角度就这次地震前后的言论自由的审查标准、公民美德即公民应该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和政治活动、国家对基本权利的制度性保障义务三点谈了自己的看法。接着胡锦光教授从行政法角度谈了自己的看法,胡教授认为面对这次大灾难,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处理得当,全国上下一心得益于:1.我国的体制是一个举国体制,这种体制使得我们在关键的时候能够倾全国之力解一方水火。2.党和国家领导人身体力行、以人为本在第一时间就对救灾作了全面部署。3.改革开放使得我们的社会进步、物质财富得到积累、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分离形成了巨大的民间力量。4.中国的开放、中国的救灾行动,感动着中国,同时也赢得了世界的尊重,得到了国际的援助。5.中国传统的重义薄利,在灾难面前,我们最可爱的人民解放军大无畏的牺牲和奉献精神。正是这些原因使得我们克服万难,共度难关。同时胡教授也提出面对这种特大灾害,国家也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宣布紧急状态,从制度上对救灾工作提供保障。
刘明祥教授从刑法角度谈了与地震灾害相关的一些案件的定性和处理的问题。刘教授对诸如编造、散布灾害谣言有无构成刑法上的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以募捐形式骗取善款是否构成诈骗罪,在灾难中对于倒塌房屋中的财物侵占是否构成侵占罪等问题进行了学理分析。
王利明教授从民商法的角度对在地震中一些损毁建筑的工程质量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王教授认为我国现阶段对于建筑物尤其是农村建筑缺乏质量监管,以及在建筑业中大量存在发包、转包等等问题导致了工程质量的下降。在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后,应依据由最接近损害发生的人承担责任的原则首先追究建筑上的责任,这样从效率上讲也有利于防止损害。而作为建筑物的投资者,应当按照他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补充性责任。并提出参照法国引入直接诉讼允许受害人对建筑商、投资者主张权利。最后,王老师建议鉴于建筑物的瑕疵尤其是隐蔽瑕疵不易被发现,在立法上可以从时效起算点或采用长期时效两方面来进一步完善时效制度。
姚辉教授认为这今年的一系列自然灾害面前,我们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但这也是一个契机,就像温总理所说的“多难兴邦”。灾难面前我们应该进行两种思考,一个是结合实际的情形、具体的制度探讨纠纷及它的解决。另外就是由这些纠纷和实践反思我们立法的缺陷,进一步启发我们未来的制度完善。姚教授还就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原则作了深入的分析。
张新宝教授则从幸存者、死者和捐赠者三个方面系统地谈了这次抗震救灾工程中人格尊严与隐私保护。张教授认为对于受难者的人格权和隐私权的保护,是保护了受难者的人格和感情利益,在这种大灾难面前更是保护了中华民族乃至全人类的利益。钱卫清老师重点分析了当前受灾企业面临的重大法律问题。钱老师认为当前我们应该进行三个转变,即从关注个体的权益转变为关注企业整体的权益。从提供资金这种临时性的救济转变成提供一种新的法律秩序和新的市场规则。从提供行政的支援去为灾区提供服务到提供法律的支援去研究在取得重大问题,提出可行性的解决方案。
石佳友老师和杨东老师从比较法角度,谈了法国和日本的抗灾法律体系的一些立法和实践。呼吁我国应该尽快完善诸如《社团管理法》,《慈善法》以及针对不同灾害制定专门的立法。在救灾体制上进一步完善,给与市民社会更多的动员空间,灾难面前,不单只依靠领导人的个人魅力,还应该靠体制、靠法制来应对将来的危机。
最后,王利明教授和在场的诸位专家就成都中院副院长胡建萍女士提交的奋战在抗震救灾第一线的司法工作人员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作了解答,并约定针对四川地震中遇到的问题建立一个咨询建议的渠道,形成一个法律人支持灾区重建的长效机制。与会专家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六位法官在同学们阵阵热烈的掌声中结束了本次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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