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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地震灾后无主财产的法律解决途径
法制日报  2008-06-16 10:07:04.0  蔡岩红 
 
    “由于汶川地震造成严重的财产毁损和数以万计的人员死亡,财产的事实状态与法律状态都陷入混乱和不确定之中。当所有人死亡时(且无合法继受其财产的人),财产则成为无主物,并导致法律归属发生问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不但关系权利人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灾区的秩序与稳定。”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李晓龙律师告诉记者。






  依据法律无主财产共有两大类

  据李晓龙介绍,地震中会成为无主财产的只是私人财产,共两大类:

  一类是合法的私人财产。如果其所有人在地震中死亡,又没有合法继受其权利的人,如继承人、受遗赠人等,则该财产即成为无主财产。依据我国继承法,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存款、股票、基金、保险所得等);(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此外,地震中产生的无主财产还有一类,即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以及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与失散的饲养动物。

  但值得注意的是,某个“物”属于遗产还是上述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应加以区分。

  地震后仍能断定原先所有人的,只不过无人继承和无人受遗赠,是无主遗产;不能断定原先所有人的,则作为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处理。这样就可将问题解决纳入现行的法律体系中。

  无主财产应依法以严格程序认定

  认定无主财产并就其归属在法律上加以判定,目的在于恢复震前财产秩序,促进灾区人民尽快稳定生活秩序并重建家园。“从这个目的出发,应严格规范无主财产认定的标准和程序,以防止个人哄抢、盗窃等侵占灾区无主财产,以及个别国家工作人员、机关或其他单位侵占无主财产的行为,同时还要防止有权机关认定过程中任意扩大无主财产范围的行为。”李晓龙说。

  因而,无主财产应依法以严格的程序加以认定。

  具体操作可依据物权法第十条,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对于城区的房屋等不动产,可以依照登记簿上的记载,并利用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的死亡统计和当地公安机关的户籍记录,对于所有权人及其继承人都死亡的不动产,初步认定为无主财产;农村没有实行房屋登记的地区,以集体组织相关记录、死亡统计和户籍记录,认定其为无主财产;银行存款实行实名制,亦可采取相同办法认定。总而言之,对于有登记或其他记录表明权利主体的,可以采取上述办法加以认定。这也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一类需要登记的知识产权,在证券交易机构或公司股东名册留有记录的股票和股权。

  此次地震造成大量人员失踪,对于这类人员的财产应依照民法通则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制度来处理,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但如果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的死亡统计和当地公安机关的户籍记录,失踪人没有近亲属为之代管财产,而其他与之有权利义务的受遗赠人、债权人、债务人又没有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则失踪人的财产就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考虑到其他主体(如政府)欠缺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的资格,因此这种情况下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无主财产认定的程序。

  对无主财产不宜直接运用公权力处置

  “对于无主财产,可以认为国家和集体所有制组织处于一种期待权的地位,因此需要国家和集体所有制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事程序去争取这些财产,不宜直接运用公权力来处置这些财产。”李晓龙律师认为。

  李晓龙建议,对于有记录表明权利主体的不动产和动产,被认定为无主财产的,应根据民事诉讼法“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规定办理。可考虑由政府或集体所有制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如果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这样的规定,也可以适用于在地震中失踪人的财产。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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