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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跑跑”不是法律事件
李清安 [ shouzhu ] 于 2008-06-14 13:57:37.0 发表在[ 评论 ]
促使笔者认真审视“范跑跑”事件的原因,是因为舆论已经把“范跑跑”从道德的层面上升到了法律的层面。笔者认为对一个事件的分析定性,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无疑是理智的表现,但法律由于其自身的属性,不可能成为评价任何事件的标尺也是肯定的。身陷“逃跑门”的主人公范美忠,究竟是否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确有商榷的必要。
事件的起因是这次汶川地震来临时,正在上课的都江堰光亚学校教师范美忠对学生喊了一声“地震了”,就第一个从教室里跑到了操场上。本来,由于地震并未给光亚学校带来严重的后果,所以社会上对范老师“逃跑主义”的讨伐也没有多大的动静。但因为范老师在博客里为自己行为的一次辩护,引起了网民的高度关注。有人说他是这次地震中“最无耻的教师”,有人干脆称他“范跑跑”,还有一些媒体很八卦的将其喻为“逃跑门”,使得范老师一时成为人们道德批判的靶子。在一个言论自由的社会,“范跑跑”的行为受到舆论的追杀,的确也算活该了。好在是,所有这些都还仅仅限于道德层面上的审判。
前不久,一篇文章引起了笔者的注意。文章认为,围绕“范跑跑”事件,应该更明确地提出“职责”的概念,才能说明问题的要害。未成年人在学校由校方负监护之责,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靠的是教师。而选择教师这个职业,就意味着要承担监护之责,这就是一份民事关系上的契约。文章最后直指“范跑跑”显然没有这种契约意识;“不明白保护学生是他的职责所在,就是失职、渎职”。该文进一步由教师的职责联想到士兵的职责,认为“士兵如果在战场上当逃兵是要被枪毙的”。多么可怕!按照该文的观点,“范跑跑”即使逃过了地震一劫,也难逃法律惩罚的命运。
笔者姑且不论学校是否属于民法上的监护人,也不说学校应当承担的究竟是过错责任还是监护责任,因为这些在民法理论里面,在一些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里面都有法可依。笔者要说的是,范老师作为个体的人,在地震来临之前,应当怎样才算尽到了职责?他那种最原始的逃生的本能应不应该受到法律的审判?以一个正常人的判断,以一个主流社会的道德准则来衡量,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为人师表的范老师在地震面前没有独自逃跑的权利。舍弃自己的学生逃跑,理应受到道德的遣责,因为你没有以牺牲自己生命去抢救学生生命的思想,你就不是一个高尚的人,就不配当一个合格的人民教师。
笔者愚见,由于每个人的人生观、道德观不同,无论站在怎样的立场,对范老师作出道德上的否定评价,都是不过份的。但如果一旦给他扣上一顶法律的“帽子”,让他吃不了兜着走,进而要他付出法律上的代价,似乎太过于刻薄。我们知道,职责既有法律规定的,也有道德伦理衍生的。当一个弱小的生命面对空前灾难,面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时,你要求他必须像青松,像勇士,像大山一样的,抛开人性伦理,来一次人生的超越和升华,也未必就十二分的理想。
笔者无意替“范跑跑”开脱,但认为“范跑跑”事件不是一次法律事件,他接受的应当是道德的审判,而不是法律的审判。
[责任编辑 刘耀堂:
yaotangl@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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