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简体
|
中文繁体
|
English
|
全国律协国际部
全国律协业务部
全国律协培训部
全国律协会员部
全国律协信息部
首页
|
新闻
|
理论
|
司考
|
原创
|
培训
|
书店
|
搜索
|
公民与法
|
协会概况
|
律师聘请
|
人才交流
|
论坛
|
调查
|
下载
|
杂志社
|
头条
|
专题
|
特约评论
|
法制
|
业界
|
法规
|
文件
|
律师公告
|
品牌
|
|
学者
|
实务
|
杂谈
|
委员论文
|
|
消息
|
经验
|
题库
|
指南
|
交流
|
|
实务
|
心情
|
评论
|
闲谈
|
|
培训部
|
教育委员会
|
律协-路伟培训
|
大事记
|
培训动态
|
地方律协
|
他山之石
|
远程教育
|
在线交流
|
|
新书推荐
|
法律书库
|
精彩书评
|
出版社
|
|
了解律师
|
聘请律师
|
律师提醒
|
以案说法
|
常用法律
|
法律援助
|
|
协会简介
|
协会领导
|
组织结构
|
《中国律师》
|
政策法规
|
地方律协
|
电话簿
|
当前位置:首页 -> 原创 -> 详细内容
好意同乘情形下驾车人负赔偿责任
谢新旭 [ xiexinxu ] 于 2008-06-10 21:07:19.0 发表在[ 实务 ]
张某驾车去某地出差,刘某要求搭便车同往某地,张某应允。行至某处,路边突然窜出一条狗,张某慌忙躲闪,车辆失控,撞在路边的树上,刘某小腿骨折。为治疗腿伤,刘某共花费各种费用3万元。刘某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张某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某赔偿刘某1万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好意同乘致人损害赔偿案件。所谓好意同乘是指车辆驾驶人、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他人无偿搭乘车辆。好意同乘在我国的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因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而发生的赔偿纠纷也日渐增多。
好意同乘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同乘人受损,好意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笔者以为,好意人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好意人虽然没有从同乘人处获得任何利益,但其安全注意义务并不因此而可以免除,如果免除其安全注意义务,则好意人可能利用好意同乘而故意对同乘人进行侵害。好意人对同乘人所负的责任为有限制的责任,这是因为好意同乘是善意行为,符合“善良风俗”原则。只有较轻或免除好意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才符合“善良风俗”原则。同乘人所搭乘的车辆是免费车辆,其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如果事故发生后让好意人承担全部责任,则不符合“善良风俗”原则。
本案中张某系好意人,其应该具有适当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判决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符合法理。法院判决其承担赔偿刘某1万元的损失在责任划分上较为适当,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既对驾驶人适当注意义务的要求,又体现“善良风俗”原则。
(作者:谢新旭,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刘耀堂:
yaotangl@126.com
]
[到该页顶部]
[打印该文章]
[推荐给朋友]
[关闭该页面
]
|
网站简介
|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服务业务
|
招聘信息
|
联系方式
|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专题专栏资料,均为中国律师网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Copyright © 2004-2005 www.ACLA.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制作单位:法明网络
中国律师网业务信箱:
联系电话:010-64010507 传真:64049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