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1日,承运前述保单项下货物的巴拿马籍货轮“MV HAI TONG 7”由巴布亚新几内亚金贝港(KIMBE)驶往中国张家港的途中,在西太平洋关岛西北海域遭遇大风浪沉没,造成保单项下货物全损。原告获悉后,立即用电话向被告报险并发出了书面出险通知,但事后原、被告双方因原告未准确告知船名导致合同是否生效、保险责任是否免除等重大事项产生纠纷而诉至厦门海事法院。经过对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链的审查,一审认定原告未准确告知船名确系因实际制单操作过程中的疏忽而导致的笔误,并认为这种笔误并不当然导致保险人免除赔偿责任,遂根据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