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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司考泄密案4嫌疑人被公诉 司法部人员也参与
现代金报 2008-05-07 10:36:32.0
5日,海曙区检察院通报了宁波市首例司法考试泄密案情况,石某、李某、于某、刘某等4名嫌疑人以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依法提起公诉。据办案检察官介绍,4人故意泄露考题和答案,情节特别严重,将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另外,经过法院公开审理,3名宁波考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成立,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谢某和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试题及答案 从司法部一工作人员流出
为通过司法考试,去年9月石某从司法部一名工作人员(另案处理)手中获得了2007年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如果考题就只有石某一个人知道,那泄密案也许不会这么快被发现,但拿到答案的石某又想起了她的前男友李某。李某和石某是在她出国前分的手,尽管两人分了手,但依然保持了紧密的联系。
拿到考题和答案后的石某,虽然不能肯定这些资料就是考题和答案,但猜想应该也差不离,就电话联系上李某,要李某赶快报考司法考试,并告诉李某说她这里有份资料能帮大忙。接到电话后,李某也很重视。2007年9月10日,李某从石某处拿到了这份珍贵的“资料”,拿到资料的当晚李某就坐上飞机返回了北京。
实际上李某因为毕业证还没落实,这届根本就赶不上司法考试的报名,但他却觉得如果实话告诉石某,怕寄予希望的石某会伤心,因此他就瞒着石某将资料拿了回来。
专业枪手手中 考题成了赚钱工具
李某在北京的同屋姓于,他可是一名专业枪手,知道李某拿回来这样一份资料,别提多高兴了,于是于某就要求把李某资料透露给他,他可以拿这些资料去赚大笔的钱,并承诺事后会送一辆轿车给李某,而且还表示,如果李某帮这个忙的话,以后自己开公司,也会有李某的股份。虽然李某否认有这种允诺的存在,但他还是痛痛快快地将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交给了于某。
2007年14日晚至16日中午,于某在北京通过QQ传输、复印后分发等方式将从李某那里获得的2007年司法考试试题与答案贩卖给北京、宁波、金华、临汾、唐山等地20余名考生,非法获利20余万元。
为了保密,于某在卖出考题后,安排专人前往监督,刘某就是于某派到宁波监督的人。刘某受于某的指派,携带对讲机、耳机等作弊设备从北京赶赴宁波,帮助考生柏某等人传递答案、收取赃款并监督其复习,9月14日晚及15日中午,于某分别将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第一卷、第二卷试题及答案通过QQ发给刘某、柏某。随后刘某又将接受后的资料复印了两份交给另外两名买题的宁波考生,一切工作都小心翼翼,生怕考题扩散了。
考生神情慌张 监考老师发现惊人秘密
虽说于某卖题工作做得秘密,但没有不透风的墙,一个买题考生的紧张,让整个卖题计划暴露了出来。开考那天,监考老师发现一名女考生有些不对劲,准备铃响后,其他考生都忙着进入考场进行备考,可这名考生却迟迟不肯进入教室,而是不停在翻着复习资料,因为司法考试考题量比较大,考生们一般都会很着急地进入教室,好争取一些时间,这样迟迟不肯进入教室的,很奇怪,于是监考老师就注意起这名考生来。
这名考生直到最后一刻才进入教室,并神情慌张地把所看的复习资料放在教室外的课桌下,监考老师好奇地走了过去,想看下到底是什么资料让她如此爱不释手,这一看不打紧,竟发现原来不是一份平常的资料,而是一个题目一个答案的针对性的资料,这份资料跟一般复习资料明显不同,于是监考老师赶忙把情况报给了上级,通过核实确认这份资料就是考题和答案,随后这名考生也交代了买题的全部经过。
三人高价买来试题 两人躲在车内传送答案
这名女考生姓谢,她是通过柏某认识于某的。为了能在考试中过关,柏某、谢某、张某3个人一起拿出12万元买试题和答案,而于某也在考试中不遗余力地为3人提供帮助,除了泄露考题给3人外,刘某还在谢某3人进入考场后,将作弊设备架设在谢某朋友的车里,将试题答案,通过对讲机发给在考场内的3人。在谢某、柏某等人落网后,于某、刘某等人也相继落网。
今年3月,公诉机关以柏某、谢某、张某非法向他人购买系国家机密的司法考试考前答案,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公开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三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成立,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谢某和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 4名嫌疑人面临三到七年徒刑
办案检察官介绍说,国家司法考试答案在考前系国家机密级资料,而石某、李某、于某、刘某4人泄密数量已有7项(件)之多,其行为违反了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还介绍说,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情节较轻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会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信息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八种情形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通讯员 陈莹 马柯群 记者 高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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