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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两例精析
国家司法考试网 2008-05-05 11:12:32.0 政法英杰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乙公司在20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6米以上的建筑。 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建造了一栋8米高的厂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B.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C.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D.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 精析 〕
1.甲公司的“地”,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甲公司是地役权人,甲公司将房屋及使用权转让给了业主,业主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共有(依据《物权法》第105条)。即是说,业主是地役权合同的当事人,是地役权人,甲公司因转让行为已经退出了地役权法律关系。故排除B和C。
2.我认为: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58条)。据此,地役权设立,采登记对抗主义。“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以分三层解释:(1)“第三人”,是指受让供役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属于供役地建筑物所有权的人。(2)“善意”,指第三人不知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上负担有地役权。(3)“不得对抗”,是指不得使其负担义务。 我在讲课时也强调,地役权是否登记,对受让需役地的人无所谓,并不影响受让人的权利。而是否要让地役权义务人那块“地”(供役地)的受让人负担义务,则要看是否登记,在没有登记的时候,要看受让人是否为善意。 从以上分析来看,应当选择A,排除D。
(07卷三单13)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3月6日。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A.2007年12月2日
B.2009年12月2日
C.2009年3月6日
D.2011年3月6日
〔 精析 〕
1.题干中说: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3月6日。??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中止、中断的事由,诉讼时效的截止日期是2009年3月6日。这样,就可以适用《物权法》了。
2. 我认为: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202条)。
其一,超过诉讼时效,抵押人有抗辩权。
其二,此条只适用于抵押,不适用于质押和留置。质权和留置权因权利人占有标的物的缘故,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其三,自2007年10月1日,《担保法解释》第12条关于诉讼时效加二年的规定失效。
其四,诉讼时效只限制债权的神话进一步破灭。
3.结论:选择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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