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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备考指引(四):原被告资格
三校名师 2008-05-22 09:30:07.0 赵乐乐
原被告资格是《行政诉讼法》的重点之一,下面是对此知识点的备考指引。
一、原告的特殊规则
1、原告的确认。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3-18条的规定,具体有受害人,相邻权人,公平竞争权人,合伙组织,投资人,农村土地使用权人,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分立、终止、兼并、变更隶属关系时的原告的确认,股份制企业内部机构的诉权,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独立诉权和代位诉权。
2、原告资格的转移。
对自然人来说,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在原告死亡或终止时,在诉讼保护期限内继续享有原告的资格。而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指在消灭或变更后,由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来起诉。
二、被告的特殊规则
1、被告的特征。
掌握只有当被原告指控和由人民法院审查确立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成立的程序特点。
2、被告的确认。
要注意《行政诉讼法》第25条及《行政诉讼法解释》中的特殊规定。具体有经过行政复议案件的被告确认,内部机构或派出机构的被告确认,若干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不作为案件的被告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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