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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腐败帮凶?
邓永海 [ dyh ] 于 2008-04-22 11:04:49.0 发表在[ 评论 ]
二00八年度律师执业教育第一课是学习一位领导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中所作的主旨为律师如何加强自律,从自身,从行业入手治理司法腐败。听完该讲话心情久久不能平静,中国律师何以在生存困境中,在很短历程中,被世人,视为社会腐败现象的助推者之一。想到某市中院十几名法官落马竟有律师相伴,这不能不说是一种令人痛心疾首而又不能回避的现像。尽管有着如此多的不应该或诸多难以理解的理由,但腐败现像几乎遍及社会各行各业,几乎不乏省部级高官落马。曾有人把腐败形象比喻为嗅豆腐,闻着臭,吃起来香。所以才前腐后继。而律师做为中国社会新的职业群众体,其发生及存在的腐败现象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性,有其历史和现实的原因。
原因之一为官本位文化的积淀使律师仅有民的身份和地位,而缺少官这一无形资产和制度设计上强劲的依抚托。官意味着群临天下,统驭一切。皇权自不用说。历史上的封建王朝地方官,自许为父母官,是一方的封疆大吏,对其属下子民几乎享有生杀大权。到了现代的文明社会或者法治社会,官的名称虽较历史有较大差异,但对国有资产支配权,对社会稀缺资源的配置权,古人都难以企及。与之相比,律师仅具有民的身份和地位,仅仅是通晓法律的普通公民,也仅仅是凭借法律专长谋生混饭的人,其与官相比,要统驭天下,支配社会财富仅仅是梦想。因此纵观中国历史,律师的社会地位与先秦法律文化发达和繁荣时代出现“讼师”相比有天壤之别。“讼师”集法律专家律师和官员等诸多身份于一身,在所处时代,在当权者身傍举足轻重。中国漫长封建时代,绝无“律师”立足之地,而在各级地方长官身旁的师爷,几乎都是通晓法律制度的人才,其身份虽不是决策者,但是都是幕僚,对地方长官治理一方具有一定影响作用。其作用虽有限,也是现代意义上的律师难以匹敌的。
也许律师从诞生那天起就命中注定只能终身为民。既然是民也许就难以超脱自我,难以免俗,为生存计就要伴官、攀官、贿官;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方面,与其他行业的人们没有什么不同。曾有人撰文称:律师,你是谁?也许就很能说明问题。
原因之二为,从司法工艺流程设计上看,公检法三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和专政机关,其权威性不可动摇。而律师仅以民间团体的身份,以民的身份参与司法流程中的有限环节,其声音不仅微弱,其辩护意见不是举足轻重,而是无足轻重。所以从司法制度工艺流程设计中律师与公检法三机关不是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关系,律师的意见正确与否,是否采纳,不采纳是否有相关后果无从谈起。甚至于有的判决书对律师辩护意见只字不提,而且无任何理由阐述采纳与否的原因。判你败诉不商量,司法专横跃然纸上。律师在办案中不难意识到在司法流程中无立足之点犹如脚踏虚空。也许其中的少数人在碰壁或看到别人碰壁之后,从中受到启发,体悟到潜规则对公检法三机关的微妙影响。甚至于在这种非正常程序中公检法三机关成了少数律师案件的来源和财源,与公检法机关个别人形成了利益公共体。形成司法流程与经济利益相交织的错综复杂关系。在公检法中人脉关系广的律师常常成为许多当事人追逐的对像。这种律师打官司成了打关系。因此律师腐败必须依托司法队伍中的腐败分子而相互作用和影响。
原因之三是来自当事人或委托人的利益诱惑。律师为刑事案件被告人通风报信最能说明这一问题。为达到委托人诉讼目的,介绍委托人向法官贿赂或亲自替委托人作法官工作的几乎已不是什么新闻了。
腐败是社会中一种普遍的现象,而非律师行业自身特有的现象。律师腐败常常伴随并导致司法腐败,这才是我们应高度警惕的。在加强律师自身修养,强化行业自律意识,多策并举从行政手段和刑事措施加大对腐败现象,腐败分子惩戒力度的同时;应从整个司法体制机制和流程等相关法律制度设计入手,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将律师团体和个体作为制约制衡力量来谋划,律师虽仍是在野法曹,但却因有完善有力的制度保障而成为无冕之王,成为确保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同时也要打通各种屏障使律师不仅仅成为检察官和法官重要来源,而且也是政府行政官员的重要来源之一,成为决策者。律师不应仅满足于参与各级立法工作的法律参谋,而应成为立法主力军,成为中国未来政治舞台上一支重要的力量。也许,当理想因有完善制度设计而触手可及,不再是遥远的梦;也许,律师已不在是谋生的手段,而是实现远大抱负的支点和起跑线,超越自我,脱胎换骨,那么中国律师成就未来并不遥远!
(作者:邓永海,黑龙江信达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 刘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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