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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2007年度工作总结2008年度工作计划
 2008-03-30 18:55:59.0   
 
  

 


第一部分 2007 年度工作总结


在全国律协的领导以及业务部的支持和指导下,民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民委会)领导班子积极进取、团结协作,通过全体委员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2007 年度全面完成了年初提出的工作计划和目标,不仅沿续了民委会原有优良工作传统,而且还努力实现了突破和创新。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建设,完善内部分工。


2007 年民委会根据全国各地资深律师和专业律师的要求,按照民委会制订的《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资格管理办法》,整顿和发展了委员队伍。在 2007 年年会上,对委员进行了重新确认,发展了一批专业律师为新委员,调整了长期不参加活动的委员,使委员人数达到 125 名。面对新颁法律众多、专业分工细化,业务研究领域扩大,民委会活动增多的实际情况,民委会增加了副主任和副秘书长人选。经全国律协六届七次和十一次常务理事会审批,增选了李晓斌、孙卫星律师为民委会副主任;经民委会主任会议聘任,增选了 蒲杰、庞标律师为副秘书长。增加了副主任和副秘书长后,民委会的组织结构基本符合了工作需要。


民委会原有 4 个专题论坛, 2007 年调整扩大为 7 个,并上报全国律协。调整后的论坛为:建设工程论坛,朱树英任主任;民事诉讼论坛,胡祥甫任主任;侵权法论坛,孙卫星任主任;商事主体论坛,徐永前任主任;不动产论坛,李晓斌任主任 ;婚姻家庭论坛,刘晰任主任;合同法论坛,贺宝健任主任。 7 个论坛的副主任也分别经推选确定。通过上述调整,民委会完善了委员资格管理制度,形成了主任、副主任、秘书处领导,分论坛主任、副主任分工负责,全体委员共同研讨、专题研究的管理机制。


二、大、小论坛结合,为律师业务交流提供多种平台。


民委会在 2007 年克服资金紧缺、任务繁重的困难,除举办 2007 年年会暨第九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外,还举办了婚姻家庭法专题研讨会、建筑房地产法律服务专题研讨会和提高律师演讲水平示范研修班,并大力配合 2007 年 9 月在宁夏银川举办“第七届中国律师论坛”,在该论坛上组织了“地产物权与律师业务的开拓”、“律师新业务”两个分论坛。上述一系列大、小论坛和研讨会,得到了广大律师认可。


(一)举办 2007 年年会暨 第九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


2007 年 9 月 25 日至 27 日,民事专业委员会年会暨第九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与劳动合同法实务论坛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召开。本次会议由民委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和新疆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共同承办,会议得到了新疆司法厅、新疆律协和乌鲁木齐市司法局的大力支持 , 各地律师、民委会、劳委会委员 160 余人参加了会议。


年会暨论坛收到 310 篇论文 , 内容涉及建筑工程、房地产、公司、合同、侵权、婚姻家庭、民事诉讼等各个方面,所有论文被分编为《房地产建筑律师实务》、《公司法破产法律师实务》、《婚姻家庭法律师实务》、《民事律师实务》,作为民事专业委会编辑的《民商法实务丛书》第六册至第九册,由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会上论文集分发给了与会委员和律师。


本届民商法实务论坛分四个分会场进行分别讨论??商事主体论坛分会场、建筑工程论坛和不动产论坛分会场、侵权法论坛和婚姻家庭论坛分会场、合同法论坛和民事诉讼论坛分会场。


(二)举办婚姻家庭法律专题实务论坛。


为了总结、交流近年来律师在婚姻家庭民事法律业务方面的经验,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提供交流平台,民委会于 4 月 15 日至 16 日在北京举办了以“和谐社会与和谐家庭”为主题的婚姻家庭法律专题实务论坛,各地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的律师和专家学者 100 多人参加了会议。本次会议收到论文 39 篇,内容涉及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思考、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财产分割、律师在婚姻家庭业务中的领域拓展以及涉外婚姻法律事务等多个方面。在两天的会议中,与会律师对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结构变革在婚姻家庭法方面的新动向、婚姻家庭法前沿问题和业务中的难点、疑点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论坛还举办了“离婚自由该不该限制”的辩论赛。通过这次会议民委会发现了一批以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为主业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对的全国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现状有了深入的了解。


(三) 举办“ 第二届建筑房地产法律服务专题会议暨建设工程质量与造价司法鉴定研讨会”。


会议由全国律协、中国建筑业协会和中国房地产协会联合举办。同时, 由民委会和《中国司法鉴定》杂志社共同承办的“建设工程质量和造价司法鉴定专题研讨会”同步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律师、工程造价师、房地产评估师、工程师 200 多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深入探讨了如何进一步拓展建筑房地产法律服务;研究了如何推进建设领域建筑、房地产企业的法务工作;讨论了民委会起草的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讨论稿; 对建筑房地产中的司法鉴定问题进行了研讨, 交流了经验。


这次会议 推动了全国律协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和中国房地产协会业务合作,为律师从事建筑房地产法律服务提供了新的舞台。


(四)举办提高律师演讲水平示范研修班


为解决一些律师不善演讲的执业缺陷,以及提高民委会民商法律讲师团成员的演讲能力,民委会 2008 年 1 月 14 至 15 日在北京举办了提高律师演讲水平示范研修班。 来自全国各地近 50 名律师参加了这次研修班。


20 多名律师在研修班上作了交流示范演讲。在全国高端演讲与辩论大赛中担任重要点评人的专家、 著名传媒策划人喜宏和知名演讲与辩论点评专家、南开大学艾跃进教授现场进行了点评。民委会主任朱树英、副主任李晓斌、徐永前、副秘书长庞标等做了演讲和专业点评,不仅针对每一位律师的示范演讲进行了细致剖析,介绍了演讲的一般技能,还从演讲题目的设置、开场白的方式,到演讲风格的定位、演讲情绪的控制、动作,再到律师演讲时案例的选择,案例与法律知识点如何结合,幻灯片的使用等等都作了细致讲解。这次研讨会全程录像,制作了光盘,将作为资料发给各地律协,供全国的律师观摩学习。


民委会的活动引起了媒体的关注。《中国律师》 2007 年第 8 期和 11 期先后刊载了《把和谐融入社会和家庭??记全国律协民委会婚姻家庭法律专题实务论坛在京召开》和《春华秋实又一年》,对上述大、小论坛作了大篇幅专题报道。媒体的宣传扩大了民委会的影响,也使更多的律师从中受到启迪和教益。


三、集众多委员之力,制订完成五部业务操作指引。


2006 年初,民委会制的三年计划,三年内要制订十个业务操作指引。继 2006 年完成了《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之后, 2007 年又按计划完成了《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农民合作社设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五个操作指引讨论稿。


在上述操作指引的制订过程中,民委会主任、副主任、各专业论坛负责人积极带头、身先士卒,组织委员组成课题组,有针对性的调研,查阅了大量文献资料,广泛征求律师、专家学者的意见,几易其稿,付出了极大的努力。 上述五个指引是民委会全体委员经验与智慧的结晶,是民委会为指导全国广大律师从事民商事业务做出的重要贡献。


四、与中建协、中房协等行业协会开展战略合作,为律师的业务拓展创造有利条件。


2007 年民委会与中国建筑业协会(下称中建协)、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下称中房协)等行业协之间的战略合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建立了有利于提升专业律师地位、有利于律师开拓专业业务的战略合作机制。


在民委会的推动下,全国律协与中建协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件的指导意见》,建设部和司法部办公厅予以转发。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各地律协和建筑业协会提高对开展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建筑业协会和律师协会的作用,有效推动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的开展,促进提高建筑业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权益的能力,努力建立通过法制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为具体实施指导意见,民委会又会同中建协的培训机构联合起草了《 < 关于推进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 实施办法》。


在与中建协建立战略合作的同时,民委会也探索与中房协建立合作机制,提升该协会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效率,扩大对开发企业法律事务的指导和服务。 2007 年 9 月,朱树英主任还接受中房协的邀请,参加中房协召开的全国各地房协秘书长会议,在会上作了《以 < 物权法 > 为依据和武器,大力提升开发企业法务能力》的演讲,受到了与会代表的好评。


五、开展民商法律讲师团讲学活动。


2006 年底组建的民委会民商法律讲师团在 2007 年内正式开展了演讲活动。民委会 朱树英主任、徐永前副主任、李晓斌副主任赶赴银川, 5 月 12 日至 13 日, 为 宁夏回族自治区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班授课,就新颁布的《物权法》做了“《物权法》与律师业务新空间 ” 、 “ 《物权法》与土地法律业务 ” 、 “ 《物权法》与建筑房地产律师业务 ” 的专题讲座。宁夏的执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共 668 人参加了培训。宁厦律协对此次培训给予高度评价,专门发文进行总结,对民委会讲师团的培训演讲表示感谢。


六、与香港律师界开展物权法律事务的合作与交流。


随着《物权法》的颁布,为促进内地与香港从事物权法律事务的律师的合作和业务发展,民委会通过与香港律师会内地法律事务委员会协商,建立了联合研究机制。两会将定期组织两地律师进行物权法律和实务的会议或论坛;促进和协调两地物权法律执业律师的联系及业务合作;交流两地在物权法律和实务的最新信息和经验;互通物权法律和实务方面的操作守则、法院裁决和司法解释,以及物权法律方面的专业研究报告等。


 


第二部分 2008 年度工作计划


一、召开民委会 2008 年年会暨第十届民商法论坛。


2008 年 10 月 17 ? 19 日在上海召开民委会年会暨第十届民商法论坛,论坛主题为“专业深化与服务创新”,同时召开“第三届 建筑房地产法律服务专题会议” 。论文选题已在中国律师网上公布,论文收集完成后,按专题编辑专辑,正式出版。


二、与贸仲等机构联合举办“大陆与香港仲裁实务研讨会”。


本次会议由全国律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香港国际仲裁师协会等单位联合举办,除了交流国内和香港的国际仲裁的规则、经验、律师代理国际仲裁案件应注意问题外,交流的形式还计划采取模拟仲裁庭的形式,以《物权法》有关案情,由内地与香港分别组成两个仲裁庭,模拟两地仲裁规则分别开庭、裁判,演示两地仲裁程序和庭审进程,以提高律师在参加国际仲裁案件的实务经验和代理技巧。


三、完成四部操作指引的撰写。


2008 年民委会将完成《律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复杂劳动股权定价与风险投资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采矿权转让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四个操作指引。对颁布的业务操作指引,要作进一步的释义,操作指引释义也计划陆续正式出版。


四、继续开展民商法律讲师团活动。


继续开展民商法律讲师团的演讲活动,到各地尤其是西部比较偏远的地、市开展专题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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