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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掩耳盗铃”不算盗?
中国律师网  2008-03-03 09:47:35.0  特约评论员 段建国 
 
   许霆借助自动取款机(ATM)故障,大肆取款17万5千元,2007年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该判决可谓一石击破千层浪,议论哗然。对盗窃罪认定的非难如滚滚长江之水铺天盖地,法律界认为定盗窃罪严重错误之声不绝于耳。

  许霆案件,绝非中规中矩的标准版的盗窃案件。是否构成盗窃罪,法律界存在激烈争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正可谓众口纷纭,莫衷一是。由于许霆实施行为的对象特殊,是金融机构,加之确因自动取款机的故障促成巨款流失,所以在电视上热播,网络上疯传。毋庸置疑,许霆之所以能携金融机构的17。5万元逃之夭夭,得力于自动取款机的故障帮忙以至于“拱手相送”,故而定许霆盗窃确实值得商榷。但是法律界为许霆免费公益辩护的主要辩护理由实在难以服人。

  众所周知,盗窃罪区别于其他犯罪关键在于,第一,看是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第二,看是不是“秘密窃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盗窃罪作出了明确诠释,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许霆清清楚楚知道自己的储蓄账户里只有170多元,但插入银行卡输入密码想取款100元,但在操作时不慎多按了个“0”--变成提款1000元,而ATM竟然依其指令吐出1千元钱供其支取,同时只扣除账户里的1元钱。天上掉下馅饼这种好事,许霆不愿意错过,于是许霆反复操作,在不同时间先后取款171笔,合计取款17万5千元。第一次取款时许霆走路无意拾到一个“金元宝”,当然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但是第二次以后多次取款时,许霆完全明白自己取得的已经不是应得之款,银行的钱明知不可取而疯狂攫取,非法占有之目的昭然若揭。许霆取得巨款以后逃之夭夭,长达一年之久不主动退还,而是明目张胆大肆挥霍不是自己的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言而喻。法律界对许霆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之说似乎不持异议。但是法律界,尤其是律师界的一些朋友,对许霆不具有盗窃罪“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有辩护,甚至是大声疾呼对许霆应当无罪释放。

  但是经过仔细阅读辩护美文,纵观辩护许霆不具有盗窃罪“秘密窃取”的手段的主要理由,却甄别为:

  其一、没有隐瞒真实身份,可谓正正派派。许霆是个人账户和银行卡的合法持有人,他没有隐藏或虚构自己的身份;

  其二、没有使用虚假的银行卡及密码,可谓实实在在。许霆提出付款的请求与取款的行为自始至终都是使用银行卡与密码在自己的账户内光明正大地操作,就操作程序而言与平常人从储蓄账户取款没有不同,他也没有隐蔽自己的行为;

  其三、操作程序合法,可谓堂堂正正。插入银行卡、输入密码、输入提取数额、提取款项、退卡,完全依据的是金融法规规定的银行卡操作规程。

  其四、在监控录像下进行,可谓大大方方。许霆的取款的一举一动,都被安装在ATM机上方的银行监控录像看得一清二楚。

  以上所述应当是真实的、可信的,一般的盗窃确实不会透露真实身份,也不会按照合法操作程序按部就班进行,尤其是,通常情况下,人们会意料到ATM机上面有监控录像,人们不敢斗胆在监控录像下面违法犯罪,否则等于自投罗网。但是,单单从以上四点就得出许霆取款没有采用“秘密手段”,显然错误,推而广之从而得出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更是滑天下之大稽。

  诚然,许霆“没有隐瞒真实身份”,使用的是真实的银行卡及密码,纵然是真,但跟是不是构成盗窃罪有什么因果关系?且问哪一个盗窃犯不是真人实施盗窃行为?操作程序合法能不能导出没有采用“秘密窃取”?如果盗窃犯拿着自己的真实身份证出入小区大门,然后拿真实身份证投开失主房门接着大肆行窃就不是盗窃?

  许霆之所以要使用真实的银行卡及密码,以及严格按照银行卡操作规程操作,是许霆不得已而为之,试想如果不使用真实的银行卡及密码,也不严格按照银行卡操作规程行事,他如何能进入计算机系统? 又如何在银行卡上满足自己的贪欲?许霆使用的是真实的银行卡及密码,许霆严格按照银行卡的操作规程操作,也可能是许霆的秘密手段更具有隐蔽性。盗贼往往像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偷偷摸摸才是他们的标准特征,一般情况下谁敢明目张胆,大摇大摆去行窃?但是,由于大多数盗贼不会明目张胆盗窃,所以在光天化日之下去盗窃的就不是盗窃,这个逻辑推理是荒唐的。大白天趁房东不在家之际,盗贼撬门别锁拉走电脑、电视机的行为时有发生,难道该盗贼的行为不是盗窃?

  监控录像确实会对许霆的取款过程真实拍摄。但是,一方面,许霆可能会利令智昏,忘记了头上面的监控录像;另一方面许霆可能认为在监控录像下将款毫无声息的取走更安全,反正您监控录像只能记录下我来来往往,但是您无法鉴别我在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疯狂捞钱。显然,不能因为有监控录像,从而得出没有“秘密窃取”。

  所谓盗窃罪的“秘密窃取”手段,显然是行为人采用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易被财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发现的手段。俗话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盗贼自然在不断与业主斗法。业主您认为白天很安全,我偏偏白天驾车行窃。这是盗贼小聪明的表现。其实,许霆也很聪明。银行乃国家的金融机构,危及金融动辄会有杀头之危险,金库之金岂敢胡乱造次?银行的钱岂敢随便乱取?但是他使用真实的银行卡、真实的密码,按照严格的银行操作规程,堂而皇之取钱,并且又是您自动取款机“主动奉送”,我岂有不要之理?纵然有监控录像,但你能拍摄到自动取款机傻乎乎的将钱大把大把给我?既然自动取款机出现了错误,那么会不会错误到对我的取款的纪录也发生错误记载?反正许霆当时可能会认为那种取款行为是最不容易被发现的,否则他不会大胆妄为。

  许霆拿着真的银行卡,是用真实的密码,严格按照银行操作规程,在光天化日之下,取走现金17。5万元。这么容易会被查到交易记录,这么容易会被确认谁取走了钱,这难道是盗窃构成的“秘密窃取”?采用这么容易被发现的方法若是盗窃,是不是有点痴人说梦?如果没有其他理由,只是认为手段极容易被发现仍然去盗窃就不是盗窃,或者明知不可为仍为之的,就得出许霆的行为不具有“秘密窃取”特征,从而否定盗窃罪成立,那无异于在演绎新版的“掩耳盗铃”的故事。自古迄今,掩耳盗铃的故事家喻户晓。“掩耳”捂住自己的耳朵去盗铃,该方法可谓最最容易被识破,甚至被人认为成迂腐不及,那么请问紧捂自己的耳朵去偷他人家的铃难道不是盗窃?盗贼自作聪明,自以为捂住自己的耳朵是最不容易被那家主人发现,所以无所顾忌的去盗铃,他实施了让常人难以致信的盗窃行为,也留下了千古绝唱。许霆在监控录像睽睽之下,堂而皇之取走不应当取的钱,他也许认为那是最安全的最秘密的,所以他做了,他错了。最危险的地方也许是最安全的地方,但是伸手必被捉。在光天化日之下,在容易留下蛛丝马迹的监控录像下,实施取钱行为,许霆似乎是给我们上演了现代般的“掩耳盗铃”。

  许霆在重申开庭时,给自己辩解,自己的行为是一种“坦坦荡荡有着诚实的品行”, 而且“取款的本意是出于好意保护存款”,实在令人惊讶。不义之财不可得,许霆在发现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以后,多次伸手,多次将不义之财装入口袋,这还能说“坦坦荡荡有着诚实的品行”?许霆您发现自动取款机失常以后不报告不报警,多次取款还大肆挥霍,这怎么哪说是“取款的本意是出于好意保护存款”? 难怪,二审的辩护律师会对许霆的自我辩护大为震惊。俗话说此地无银三百两,已经是第二次开庭,许霆还在“掩耳”,以图掩盖所谓“盗铃”之事,如此智商,我们似乎能看到现代般的“掩耳盗铃”,也就不足为怪了。


  (作者:段建国,开物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副主任)

[责任编辑 刘耀堂:yaotangl@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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