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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还是“欺诈”,银行创新的法律原则是价值增值
董正伟 [ legaldzw ] 于 2008-02-21 09:03:15.0 发表在[ 闲谈 ]
按照现代市场经济的理念,经营者从事商品服务可以收取与劳动量相当的“报酬”或者“服务费”。这是等价有偿、平等互利的基本市场原则。但是,这里的服务要想获取消费者的认可,必须是能够为消费者带来“价值增值”或“受益”服务过程。否则,不能给消费者带来收益、增值的服务消费者不会接受,也不会支付报酬。比如我们买一件商品,买之前要试用一下,这个时候如果商家提出要缴纳“试货费”,消费者就不会接受。正如专家收取咨询费为客户提供了一定的专业知识信息,而接受委托代办事务收取代理费,则是为委托人提供了劳务服务。这些费用消费者愿意支付,因为这些服务有内容,而且对消费者来说是发生了“增值和收益”。
然而,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所推出的银行卡和存折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都是围绕着储户的储蓄存款过程所发生的。而储蓄存款过程本身,储户的财产并没有发生增值。虽然说定期存款可能有一定的收益,但这种收益不是因为有了银行的创造性服务所产生的,而是由于国家的固定利率政策产生的,也就是说是储户存款的本质属性。而其银行也天然的基于固定利率政策轻易的获取的经营利差,实现企业获取平均利润。银行不用任何的创造型劳动就可以凭借天然的利息差获取盈利,这是世界上任何生产经营活动都不具备的。因此凭借利率政策我国商业银行“不劳而获”获取经营利润。
既然储蓄存款阶段,储户的钱不能发生增值,银行还有什么理由来欺骗民众进行所谓的“服务收费”呢?无论是银行卡工本费、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挂失费、异地存取款费、跨行交易费,还是网上交易费、转账费等,不过是围绕着储户存取款交易结算的日常行为过程一部分,这个过程储蓄存款没有转化为“投资资本”,因而不能发生增值。相反,在通货膨胀、物价上涨情况下,这些存款不断贬值,而银行可以凭借利率政策放贷盈利。储蓄存款在银行存储期间没有发生增殖,为何银行还要编造各种理由“服务收费”呢?这种服务不断没有办法创造储户存款价值,而其使大量的削减储户的财产权益,由此银行在储蓄存款没有增值背景下的收费行为就是一种赤裸裸的剥削和掠夺!
按照社会物质生产的一般发展规律,资本家通过购买原材料和劳动力实现商品的生产和流通,创造剩余价值,获取资本利润。这里资本发生增殖的一般规律是通过生产和流通过程发生的增殖和收益。这是任何社会生产的一般规律。银行也不能例外,如果银行经营者无法通过自己的经营行为是聚集的闲散资金发生增殖,那么银行也就不能实现货币的价值增殖,也就不能获取剩余价值和利润。
银行获取经营资本的第一个阶段是吸收存款和社会闲散资金,这个阶段银行要支付利息来吸引储蓄存款。银行通过支付一定期限内利息的方式把储户存款变成可以放贷经营的资本加速周转,获取资本增值和收益。在此,银行创造剩余价值和价值增值的环节不在储蓄存款环节,而在于放贷经营的委托理财环节。也就是说,在投资理财阶段,银行使经营资本发生了增殖,所以可以获取增值的好处和利益。
按照价值循环增值规律,所有的资本家和银行家都希望资本周转速度越来越快,减少生产预备阶段的过程和成本。而传统银行的储蓄存款过程恰恰是银行经营的生产预备阶段,这个阶段不能发生货币增值,银行家没有利润。因此,现代的资本家和西方银行家把储蓄存款环节省略掉,直接的进入了投资理财阶段。在吸收经营资本方面,采取了帮助客户资产增值的宣传口号,客户资金可以被用来增值和产生收益,因而银行要收取其中的理财服务费用,投资的收益是客户的。当然要实现客户资金直接委托理财投资要具备:一、整个社会形成了重消费、轻积累的生产环境;二、社会保障体系很完备,劳动者失业和生活困难时有充分的生活救助措施。否则,劳动者不可能把自己的劳动所得全部用于投资和消费。
以上,我们简单的分析了商业银行生产经营和利润产生的一般过程和规律。结合现实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现状,我们可以明确地得出结论,我国的商业银行还是以经营储蓄存款、信贷为主要盈利模式的国家利率管制型的银行,储蓄存款过程储户财产没有因为银行的创造性劳动发生增值,因而银行的各种银行卡、存折等收费项目和标准就是欺骗,违背诚实守信、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的交易原则和法律准则。
当然,商业银行开展的代卖债券、基金、保险、水电费收取,委托理财等是能够为客户带来收益和价值增值、以及减少公共企业劳动量的中间业务。在此,银行称之为“服务”,收取一定的佣金、手续费、客户可以接受。这是西方现代商业银行主要的经营模式和盈利渠道。因此,西方的银行是委托理财的机构。我国商业银行把委托理财业务的盈利模式和法律经济关系与储蓄存款经营模式相混淆,进而对储户实行“欺诈性”收费,短期内获取了暴利。但是这种减少“储户储蓄存款财产”的做法,却造成了储户和银行之间关系的恶化,银行在民众中、社会上失去诚信,影响着银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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